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松政发[2021]15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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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松政发[2021]15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防范投资风险,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条例》、《吉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吉林省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我市(区)财政资金及政府债券资金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 )的项目,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是指由我市财政预算和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安排的专项用于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政府投资项目使用上级补助资金,且上级对项目资金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资金来源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资金和政府债券资金。

(一)计划和预算管理原则。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应当纳入项目年度资金计划和财政资金预算,未纳入计划和预算不得安排支出。

(二)专款专用原则。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严格按批准的计划和预算执行,不得挤占挪用。

(三)绩效优先原则。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应当厉行节约、严格控制项目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绩效。

第五条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在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中各司其职,加强协调配合。

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和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

发改部门负责会同财政部门,在项目立项和批复时结合本级财政财务状况,合理控制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规模。

审计部门负责对纳入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和财务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会同财政部门,加强本部门或本行业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和财务活动管理和监督,指导和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具体负责做好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和财务活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财务核算、内部控制、统计报告等制度。第二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实行计划管理,按照 “ 轻重缓急,量入为出 ” 的原则安排资金。由发改委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年初编制政府投资年度项目计划及项目资金预算。单个投资项目必须编制资金预算,详细注明资金需求量和资金来源,资金未落实或未明确的项目,不得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市发改委负责汇总已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的本级行业主管部门的申报项目,会同财政部门确定项目计划,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重大投资项目计划,需经市委常委会议讨论通过。

第七条 年度项目计划经政府批准后,市发改委及时下达计划,项目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项目计划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由申报单位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后向市发改委申报调整计划,市发改委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调整计划,市财政部门对项目资金预算予以相应调整。

第八条 未列入年度计划的应急工程,经市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市财政部门采取调整预算或在下年度安排支出预算的方式落实资金。

第九条 财政部门是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的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负责工程概、预、决(结)算的审查,参与项目资金审批、招投标、政府采购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市财政和建设主管部门根据计划及确定的单项工程预算,按项目进度拨付工程款,并按一定比例预留工程尾款。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其项目资金拨付程序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办理。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需要变更设计的,建设单位和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设计单位和工程造价、监理等机构研究确定,形成工程变更意见并附相关资料,经相关部门审批,作为追加项目投资的依据。

第三章 项目评审管理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预(概)算、竣工决(结)算评审管理。市政府批准的投资项目,市财政部门负责委托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或经政府采购中标的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间内向财政部门出具评审报告。将财政部门对评审意见的批复,作为项目预算审定、项目预算调整、项目资金拨付、项目价款结算、项目竣工决算、项目预留尾款等事项的依据。

第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对项目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核:

(一)事前审核项目预(概)算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并对项目预(概)算、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进行审核;

(二)立项、可研和初步设计概算以及施工图纸预算;

(三)项目程序合规性和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四)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和政府采购情况;

(五)工程建设各项支出的合理性、准确性;

(六)项目资金来源和前期费用合理性。第四章 项目财务决算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财务决算审核制度。市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财务决算实行 “ 先审核、后审批 ” 的办法,对不具备决算条件的项目不予受理,单项决算要在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经市财政审定的结果,可作为工程价款结算、转作资产和批复决算的依据。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后 3 个月内完成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对未列入年度投资项目计划的决算申请,市财政部门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账务设置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每个建设项目都必须单独建账,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以及购置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事项,要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并接受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 工程款和材料设备采购款按进度和经审核确认的工程量报表,确定拨付资金量。工程签证和验收做到手续健全、数据真实、图式完整,经建设单位、监理部门和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审核确认方为有效。对引起工程造价增减的项目变更签证,要严格履行程序并说明原因。

第十九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对列入绩效评价计划的项目,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建立具体指标,具体组织绩效评价工作,并向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评价结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财政资金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追究违规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市财政部门可采用暂缓或停止资金拨付等措施责成其予以纠正:

(一)违反法律规定编制建设项目概预算和决算的;

(二)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项目内容、扩大规模、提高标准等导致超概算投资的;

(四)虚报投资完成额;

(五)资金未按规定专款专用,发生挤占、挪用、截留项目资金以及未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的;

(六)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财会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用款计划和资料内容严重失真、财务管理混乱的。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管理人员、监理稽核人员和财政监督员在现场签证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或给项目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16 年 11 月 1 日制定的《松原市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松政发〔 2016 〕 50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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