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
《吉林省天然林保护约谈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天〔2021〕549 号各有关市(州)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各有关县(市、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长白山保护局,吉林森工集团、长白山森工集团,各国有林业局、森林经营局,省林草局机关有关处室、所属各单位:
为了规范天然林保护约谈工作,推动解决天然林保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夯实天然林保护责任,省林草局制定了《吉林省天然林保护约谈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天然林保护约谈暂行办法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1 年10 月28 日
吉林省天然林保护约谈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天然林保护约谈工作,推动解决天然林保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夯实天然林保护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方案》以及国家林草局印发的《天然林保护约谈暂行办法》,吉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落实<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实施意见》《吉林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吉林省全面推行林长制实施方案》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约谈,是指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以下简称“省林草局”)约见未履行天然林保护修复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到位以及存在隐患的市县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有关森林经营单位负责人,指出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及其严重性、听取情况陈述、及时提醒警示、指导督促工作、提出整改要求的一种行政措施。
第三条 约谈工作,坚持依法依规,严格程序规范;坚持问题导向,强化责任落实;坚持实事求是,做到精准有效;坚持信息公开,强化警示教育。
第四条 省林草局天然林保护管理局(以下简称“天保局”)负责约谈的具体组织工作,省林草局局领导或局领导委托主办处室负责人主持约谈并担任主约谈人,涉及省林草局局内相关处室的应按照职责分工参与约谈,并分别落实监管责任。
第二章 约谈情形和方式
第五条 天然林保护约谈可分为日常约谈和重点约谈。
第六条 在天然林保护修复工作中,存在履职不到位隐患,需要了解情况、布置工作、推动落实的,可以进行日常约谈。
第七条 省林草局检查发现或者有关部门移交的下列情形,应视情况启动重点约谈:
(一)未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天然林保护修复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规划的;
(二)未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天然林保护修复工作部署的;
(三)未落实天然林保护修复责任的;
(四)未完成天然林保护修复目标任务的;
(五)存在严重破坏天然林、公益林资源,或者存在天然林、公益林质量明显恶化的;
(六)存在违反相关规定,把天然林地转为其他用途或者在保护重点区域占用天然林地的;
(七)存在天然林保护资金使用、管理等方面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
(八)发生严重侵害林农利益现象,或者社会反映强烈、群众反复集体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的;
(九)对天然林保护修复不担当、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存在屡查屡犯、通报问题长期未纠正的,或者对破坏天然林资源事件处置不力、整改执行不到位,造成重大影响的;
(十一)其他有必要进行约谈的。
第八条 日常约谈和重点约谈可分别采取个别约谈和集体约谈两种方式。个别单位发生第七条所列情形,或者情况特别紧急的,采取个别约谈;两个以上单位发生第七条所列情形的,采取集体约谈。
第三章 约谈程序
第九条 日常约谈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组织实施。约谈结束后,应形成约谈记录。
第十条 重点约谈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生存在第七条所列情形的,天保局应视情组成工作专班,开展现场核查,提出约谈建议、编制约谈方案报局领导审定。约谈建议应当包括约谈对象、约谈事由、约谈依据,以及被约谈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支撑材料等内容。约谈方案应当包括约谈对象、约谈事由、约谈时间、约谈程序、参加人员和公开要求等。
(二)约谈建议、约谈方案经局领导审定同意后提前1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被约谈单位。告知约谈事由、约谈对象、约谈时间、约谈地点,同时函告被约谈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单位)。被约谈单位应当在收到约谈通知5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电话形式确认通知事项。
(三)约谈一般采取会议形式。主约谈人说明约谈事由,指出被约谈单位存在问题;被约谈单位说明情况、表明态度,提出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主约谈人提出整改要求及时限;被约谈单位对落实整改要求表态。双方签署约谈记录。
第十一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约谈应当对外公布信息并可视情邀请媒体及相关公众代表列席。
第十二条 要做好约谈材料的记录、整理、立卷存档等工作。
第四章 约谈整改
第十三条 被约谈单位要在约谈结束后15 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以书面形式报省林草局,并在整改规定时限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
第十四条 要加强对整改情况的督办,被约谈单位无故不参加约谈,以及约谈事项未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的,视情况采取函告、通报、专项督察等措施进行督导,同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由相关部门追究被约谈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对已经建立林长制的地区,省林草局约谈问题列入省林长办督办事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林草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约谈记录附
约谈记录约谈类别 □日常约谈 □重点约谈
约谈方式 □个别约谈 □集体约谈
约谈机关代表(签字): 被约谈单位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