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松林区法院与抚松县司法局开展多元化解纠纷及律师辩护全覆盖对接工作的实施意见(抚林法〔2021〕31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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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松林区基层法院 抚松 县 司 法局 文件

抚林法〔2021〕31 号

抚松林区基层法院 抚松县司法局

开展多元化解纠纷及律师辩护

全覆盖对接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了更好地发挥人民调解组织作用,搭建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联系有序、良性互动、便捷顺畅、合法高效、明确奖惩的对接平台,通过整合司法资源,深入推进大调解工作格局,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聚焦“十百千万”任务,把为民实践活动落细落实。在刑事案件方面,发挥律师在刑事案件审判中的辩护作用,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抓好为民服务十项行动。立足小切口、为民办实事,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律师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深化多元化解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健全诉调对接工作机制, 坚持依法、平等、自愿、中立、保密、便捷高效原则,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公平正义,增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

畅通和规范全县纠纷解决渠道,实现优势互补,最大限度地将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和初始阶段,形成解决纠纷合力,依法妥善处理好纠纷,做到案结事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工作内容(一)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

1.在人民法院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由律师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根据案件当事人申请开展调解业务,同时可以承接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移送的调解案件。

2.人民法院应在本院诉调对接中心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配备必要的办公场所和工作设施,保障律师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二) 完善调解对接平台

1.依托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平台,提高律师调解员的比例,为当事人提供律师调解服务;

2.律师调解可受理各类民商事纠纷,包括刑事附带民事纠纷的民事部分,但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除外。

3、为确保试点工作扎实有效开展,人民法院将与司法行政部门围绕沟通协调会商、业务指导培训、宣传引导推广等方面建立工作机制。建立以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为召集人的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召开1 至2 次会议,总结交流经验,解决实际问题。

(三)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

1.被告人具有符合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情况时应当通知辩护情形,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协调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2.在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或者被告人委托的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前,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可以提出法律帮助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协调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四) 加强工作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制度建设和工作协调,有力推进工作顺利开展。在律师调解制度框架内,创新工作方式方法,不断总结经验,积极探索,努力形成可复制、可借鉴的制度和经验。

2.积极引导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引导律师参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鼓励和推荐律师在人民调解组织、仲裁机构、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中担任调解员,鼓励律师借助现代科技手段创新调解工作方式、积极参与在线调解试点工作,充分调动律师从事调解工作的积极性,促进律师调解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3.加强律师调解员队伍建设。加强对律师调解员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调解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建设高水平的调解律师队伍,确保调解案件质量。要探索建立律师参与公益调解的考核表彰激励机制,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结合实际对表现突出的律师调解组织和律师调解员给予相应奖励。

4.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协调,做好委托辩护要求转达,通知辩护等方面的衔接工作,统筹推进试点工作全面落实,通过联席会议、研讨会等方式定期通报实施情况,及时总结经验,保障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有效开展。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指导监督

1.明确对接方式。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调解对接工作机构,通过诉前调解、委托调解、协助调解,建立联席和例会制度、通报制度、矛盾纠纷排查预警制度等措施,出台诉调工作实施意见,进行工作部署和督查,定期交流经验,进一步加强法官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把诉调对接工作纳入双方的重要议事议程和各自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2.司法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积极争取提升社会治理能力、深入推进平安建设、法治建设的总体部署,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顺利开展提供政策保障。司法局要切实履行指导职责,主动配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指导设立单位做好人民调解组织的设立、制度建设、业务规范、人民调解员的选聘、培训和考核管理等工作。

3.提高调解协议效力。对经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律师调解工作室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对调解协议书的效力进行司法确认。对在诉讼中、执行中法院认为可以进行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进行调解。

4.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辩护律师的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以及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文、质证、辩论等执业权利,为辩护律师履行职责,提供包括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等便利。

(二)加强责任追究

1.律师调解员违法调解,违反回避制度,泄露当事人隐私或秘密,或者具有其他违反法律、违背律师职业道德行为的,应当视情节限期或禁止从事调解业务,或由律师协会、司法行政机关依法依规给予行业处分和行政处罚。

2.人民法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辩护律师有违法或者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行为, 应当及时告知司法行政机关,固定移交相关证据材料,提供必要的协助。

(三)成立协作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王祖贵 抚松林区基层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赵国娟 抚松县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

张晓明 抚松林区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张克森 抚松县司法局副局长

成 员:

抚松林区基层法院立案庭全体成员

胡宗良 抚松县司法局律师管理科负责人

胡天勋 抚松县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负责人

张 斌 抚松县法律援助中心主任

联络人:刘永波 抚松林区基层法院立案庭庭长 电话:0439-5070449胡宗良 抚松县司法局律师管理科负责人 电话:15500493004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抚松林区基层法院 抚松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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