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吉林省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实行告知承诺的通知
(吉财会〔 2021 〕 529 号)各市(州)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各县(市)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 〔 2021 〕 7 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实施方案》(吉政发〔 2021 〕 11 号)要求。结合代理记账行业实际,现就吉林省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实行告知承诺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目标。
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起,按照实行告知承诺的方式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力争 2022 年底前建立简约高效、公正透明、宽进严管的行业准营规则,大幅提高市场主体办事的便利度和可预期性,进一步优化代理记账机构营商环境,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二、改革内容
实行告知承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实行全覆盖检查。 对以告知方式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中介机构,在 2 个月内实行全覆盖检查,加强对其承诺内容真实性的核查,发现虚假承诺或承诺严重不实的要依法处理。
(二)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并根据企业受到处罚情况、其他部门移交线索、群众举报等实施重点监管。
(三)加强信用监管。 依法向社会公布中介机构信用状况和违法中介机构名单,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附件:
1._______ 财政局关于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实行告知承诺的通知
2.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告知承诺书
吉林省财政厅
2021 年 6 月 30 日
附件1
__________ 财政局关于中介机构从事
代理记账业务实行告知承诺的通知
本主管部门就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告知承诺事项通知如下:
一、告知承诺依据
本告知承诺事项的依据为: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
2.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 财政部令第 98 号 ) 第二条、第三条。
二、法定条件
1. 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2. 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 3 名;
3. 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4. 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告知承诺依据和法定条件,中介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 吉林省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申请表 ;
2. 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
3.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告知承诺书 ;
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四、告知承诺的办理程序
1. 中介机构应向市(州)、县(市)财政局提交签章后的《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告知承诺书》原件及相关申请材料;
2. 市(州)、县(市)财政局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上述申请条件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市(州)、县(市)财政局当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并在 5 个工作日内颁发代理记账执业证书。同时在门户网站对中介机构提交的告知承诺书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3. 市(州)、县(市)财政局将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 3个月内,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 财政部令第 98 号 ) 的相关规定,对中介机构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
五、监督和法律责任
1. 市(州)、县(市)财政局要重点对企业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承诺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的要依法撤销相关许可,构成违法的要依法予以处罚。
2. 中介机构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由市(州)、县(市)财政局纳入信用记录,并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
附件2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告知承诺书
中介机构就申请设立的事项,郑重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二、已知晓主管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已对照法定条件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 号)要求进行了自查,能够满足主管部门告知的法定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五、若违反承诺和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中介机构知悉并同意:如出现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中介机构执业许可,或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中介机构执业许可后财政部门首次证后监督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情形,将接受相关法律法规的处理,直至被撤销中介机构执业许可,并主动交回证书。
承诺机构负责人签字:
承诺中介机构(单位公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