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指导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吉军厅制字〔2021〕16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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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指导

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吉军厅制字〔 2021 〕 16 号

各市(州)退役军人事务局,长白山管委会退役军人事务局,梅河口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吉林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指导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厅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1 年 6 月 25 日

吉林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指导委员会

工 作 规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建设,提升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能力,根据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十二部门《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市、县三级退役军人工作部门成立就业创业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指导委员会主任由退役军人工作部门有关业务处室负责人担任。

第三条 指导委员会在法律、政策允许范围内,对有就业创业需求的退役军人提供观念培养、政策咨询、专业培训、业务指导以及协调解决退役军人就业创业遇到的实际困难等方面的服务,多渠道帮助退役军人实现充分就业和自主创业。

第四条 指导委员会主要由以下人员组成:

(一)政府部门熟知相关业务负责人;

(二)高等院校、研究机构、科研开发推广机构,从事就业创业工作研究和服务的专家;

(三)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社会服务机构资深从业人员;

(四)具备一定专业技术能力的高层次人才;

(五)成功创业人士;

(六)金融、市场分析、风险投资、人力资源等领域专家学者;

(七)取得国家、省级认定的创业导师、咨询师等职业资格人员。

第五条 指导委员会成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热心参与退役军人公益性就业创业指导工作,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积极为退役军人提供就业创业指导;

(三)熟悉国家及地方有关就业创业政策,有较高的政策理论素养和专业技术水平,熟悉企业管理和市场运作规律;

(四)有创业成功的经历和创业实践经验,或者有从事创业指导的经验。其中,政府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应是对就业创业活动有管理、指导、服务职责的业务负责人;高等院校、研究机构、科研开发推广机构的专家学者应具备与就业创业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社会服务机构人员应有 5 年以上的从业经历;成功创业人士应自主开办企业 5 年以上并保持一定利润增长。

第六条 指导委员会成员的选聘主要通过公开征集、推荐、邀请三种方式,并遵循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拟聘任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征求所在单位意见,并由本人作出遵纪履职书面承诺;

(二)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通过后纳入各级指导委员会,经本级退役军人工作部门集体研究后批准;

(四)颁发聘书。

在聘期内,能够积极参加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指导活动,并且履职评价较好的,期满后可以续聘。

第七条 指导委员会成员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予以解聘:

(一)一年内无正当理由 2 次以上不接受工作安排的;

(二)累计 3 次履职评价较差的;

(三)以指导委员会名义从事职责范围之外活动的;

(四)不公正履行职责,存在不正当利益行为的;

(五)本人主动申请不再承担指导工作的;

(六)其他不适宜继续履行指导职责的情形。

第八条 指导委员会要根据退役军人工作部门统筹安排,重点围绕以下几方面开展工作:

(一)承担退役军人工作部门组织的就业创业培训任务,负责宣讲就业创业政策、解答疑难问题、提示创业风险、提供业务辅导;

(二)在退役军人工作部门组织下,对有需求的退役军人创业项目或者初创企业进行考察、评估并提出咨询意见;

(三)组织指导委员会成员和有创业意向的退役军人双向选择,确定“一对一”或者“一对多”的结对组合,从创业意识、创业实践、职业规划等方面引领、指导退役军人创业,有条件的可以长期跟踪提供服务;

(四)对当地挂牌的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提供建设指导,为园地内就业创业的退役军人提供咨询服务;

(五)组织指导委员会成员作为评委或者专家参加当地退役军人创业大赛、就业创业政策调研座谈等活动,为政策制定部门提供意见建议。

第九条 指导委员会提供的就业创业指导服务,仅作为服务对象就业创业决策时的参考意见,服务对象所作出的决策以及由此产生的经济、法律等后果由本人承担。委员会成员对其服务对象直接或者间接投资,所产生的经济、法律等后果与指导委员会无关。

第十条 本规则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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