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听证员库建设和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深化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切实促进司法公开公正,提升听证公信力和质效,推动检察听证工作全面深入开展,依照《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 《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结合我省检察听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检察听证员,是指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并具备一定专业、经验条件的社会人士,参加检察机关组织召开的听证会,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发表意见并承担相应权利义务的人员。
第三条 选任听证员入库及对其管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努力建设一支政治素质高、专业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听证员队伍。
第四条 省检察院听证员库为 50 人,由案件管理部门结合人员出入库情况,实施动态管理。
第五条 听证员选任应当注重吸收具有一定社会工作经验、信用良好的基层群众代表和法学、医学、经济学、理学、工学等专业人士入库,并按照法律专业型、社会工作型和技术专家型等类别对听证员库进行分类管理。
第六条 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 23 周岁的中国公民;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三)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入选:
(一)具有较好的群众工作能力;
(二)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
(三)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的研究发展动态、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听证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被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罚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五)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六)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职务的;(七)因违法行为被处以治安行政拘留或者采取强制性教育矫治措施的;
(八)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第八条 下列人员不参加听证员选任:
(一)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
(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
(三)其他因工作原因不适宜参加听证员选任的人员。
第九条 人民监督员可被抽选为听证员,履行监督和听证双重职责,但不纳入听证员库管理。
第十条 听证员的选任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主动邀请。根据工作需要,主动邀请符合听证员资质条件的人员,特别是多次受邀参加听证会,认真履职、听证效果良好的人员;
(二)个人自荐。公开发布征集听证员库成员信息的公告,符合报名条件的专家学者、律师、媒体工作者以及具有专门知识并取得相应资质的人员或具有扎实群众基础的代表等,可以采取个人自荐方式,提供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的报名表参与选任。
第十一条 听证员每届任期 5 年。任期届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且不存在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听证员库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决定其出库,并通知其本人:
(一)因工作变动或身体等个人原因不能履行听证员职责;(二)本人书面申请不再担任听证员;
(三)接受听证会邀请后两次无故缺席;
(四)有其他不宜继续担任听证员的情形。
第十三条 听证员在履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除其听证员资格:
(一)妨碍案件公正办理;
(二)泄露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信息;
(三)披露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当公开的案件信息;
(四)其他不符合继续担任听证员的情形。
第十四条 在听证活动中,听证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经听证主持人准许,向当事人及其他听证参加人提问;(二)经听证主持人准许,独立发表意见;
(三)核对听证笔录和评议记录;
(四)获知案件处理结果及理由;
(五)按照有关规定享有其他履职保障权利。
第十五条 在听证活动中,听证员依法承担下列义务:
(一)认真参加听证,针对听证案件中有争议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通过听证公正判断,发表意见;
(二)对听证评议过程和内容保守秘密;
(三)对不公开举行的听证活动及案件情况保守秘密;
(四)听从听证主持人指挥,遵守会场纪律。
第十六条 业务部门在听证前 5 个工作日,将包含听证案由、拟采取的召开形式、听证时间、地点、主持人、拟抽选的人数及专业方向等内容的听证方案,与分管检察长签批件一并送交案件管理部门,提出听证员抽选申请。
第十七条 案件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审核听证案由、形式及人数等是否符合检察案件听证工作规定,在听证员库内参考专业分类随机抽选听证员。
第十八条 个案检察听证的听证员产生以听证员库、人民监督员库中随机抽选为主,以指定为辅。本级听证员库中没有案件拟听证事项涉及的专门知识人员,可商请其他辖区院听证员库选取听证员,或经分管检察长批准邀请听证员库、人民监督员库以外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担任听证员。
第十九条 抽选听证员后,案件管理部门联络听证员确定最终参加人员名单,并将名单及人员信息提供给组织听证的业务部门。业务部门向参加个案听证人员履行告知听证相关信息、介绍案情及需听证的问题、发送《检察听证邀请函》等听证准备程序。第二十条 听证员发现自己是案件诉讼参与人、与案件当事人系近亲属或者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
检察听证主持人发现听证员有需要回避情形的,应当及时决定听证员回避。
在听证准备程序中发生回避情形的,业务部门结合听证组织情况决定是否再次申请补充抽选听证员。
第二十一条 在听证活动结束 3 个工作日内,业务部门应当填写《听证员履职情况反馈表》,将听证员意见及采纳情况报案件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案件管理部门负责听证员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听证员履职台账。听证员因发生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事由不能履职的,应当及时告知省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并履行退出听证员库的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检察院直属农垦、林区、铁路检察分院不再单独建立检察听证员库,在开展听证工作中原则上一并使用省检察院听证员库。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商请、邀请省检察院听证员库外人员担任听证员。
第二十四条 听证员参加听证的交通费、食宿费、劳务费等合理费用,按照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