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黑土地司法保护工作的意见
(2023 年10 月24 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东北和黑龙江省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构建全方位黑土地司法保护新格局,促进形成绿色龙江司法保护体系,为实现黑土地永续利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提供强有力司法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黑龙江省黑土地保护利用条例》、《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决定》,结合我市黑土地司法保护的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1.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黑土地这个‘耕地中的大熊猫’保护好、利用好,使之永远造福人民”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黑土地保护行政执法与司法联动协同,依法打击破坏黑土地行为,共同推动保护好珍稀的黑土资源,依法保障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
二、建立完善司法保护机制
2. 全市司法机关要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打击非法占用农用地、污染耕地、非法采矿采砂、非法开垦、非法买卖、偷采盗挖、违法加工运输黑土和泥炭等破坏黑土地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要建立常态化黑土地保护工作机制。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草原、农业农村等行政主管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等司法机关要密切配合,各尽其责,严格执法,杜绝“以罚代刑”,强势震慑破坏黑土地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
3. 审判机关应依法审理涉及黑土地保护的民事案件;妥善审理涉黑土地污染防治案件,处理好涉耕地轮作、森林草原封育保护等相关案件,推动耕地森林草原休养生息;依法审理涉退耕还林还湿、湿地保护修复工程建设、湿地用途管控的相关案件,促进湿地涵养水源、蓄洪防旱、净化水质、调节气候等功能有效发挥。
4. 对于正在或者即将发生的黑土地资源侵权案件,审判机关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在必要时依职权裁定采取保全以及先予执行等临时性救济措施,依法适用“禁止令”制度,及时保全证据,制止侵害行为。要充分发挥保全和先予执行措施的预防和减损功能,依法确定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落实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
5.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积极化解因黑土地保护行政执法引发的各类行政争议,充分发挥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在化解争议中的作用,强化诉源治理。审判机关应依法审理黑土地资源行政案件,妥善审理土地权属纠纷及确权行政案件,支持和监督自然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促进黑土地资源行政案件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
6. 审判机关应依法审查黑土地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对于符合强制执行条件的,及时作出裁定予以强制执行。加大对涉及乱占耕地建房、采矿、采砂,破坏林地、草原、湿地等违法行为的生效裁判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力度。探索推广强制拆除等案件“裁执分离”模式,推动建立“法院裁定准予执行、政府组织实施、法院到场监督”的执行机制,切实提高非诉行政执行质效。
7. 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对黑土地保护和利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的,检察机关依法向审判机关提起诉讼。对破坏黑土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以及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8. 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独特制度价值,对于污染黑土地环境、破坏黑土地资源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的,审判机关应当设立黑土地保护公益诉讼绿色通道,做到快立快审快执,为黑土地环境资源公益诉讼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行政机关应积极配合检察公益诉讼的调查核实工作,切实履行检察建议书的整改事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本级行政机关支持配合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情况列为法治政府建设考核项目。
9.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强化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员队伍建设,深化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的交流合作,加大针对黑土地资源保护方面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人才的培养力度,增加和储备司法鉴定人才,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活动,推进司法鉴定全流程监管,着力解决鉴定难等制约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发展难题,全方位提升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水平。
三、建立完善修复机制
10. 全市各级司法机关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协同推动《黑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落实落靠,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规范资金缴存和支出,管实用好生态损害修复资金,确保黑土地资源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责任真正落地。
11. 贯彻预防和修复的理念,遵循恢复性司法要求,以生态修复作为承担环境资源损害责任的主要方式,建立惩罚性赔偿、责令更新设施、替代性修复、代履行、第三方监督、行为罚、替代恢复补偿等在内的刑事制裁、民事赔偿、生态补偿密切衔接的黑土地修复责任方式。探索以技术改造资金抵扣部分赔偿金,允许违法者根据实际情况和修复需要分期支付修复费用。建立多元化生态修复方式,通过发放“禁止令”“督促令”“技改抵扣”、公益信托等替代性措施,解决黑土地修复执行难题。建立黑土地生态修复费用管理、使用及修复程序和标准,组织开展好修复效果评估、验收,确保黑土地等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
12. 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行政执法部门应积极配合审判机关加大黑土地案件执行力度,确保被执行人应承担的民事、行政法律责任落实到位。建立黑土地资源保护执行监督和跟踪回访制度,对具有黑土地修复内容的执行案件,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回访,督促赔偿义务人或者被执行人履行黑土地修复义务。
13. 涉及黑土地民事公益诉讼和损害赔偿诉讼,除赔偿义务人自行修复或者由其委托第三方修复外,对于判决赔偿义务人支付清除污染费用、损害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等费用,在相关费用交纳至赔偿权利人指定的账户后,可由赔偿权利人、司法机关委托的部门或者机构组织实施土地等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工作。
四、建立完善协调联动机制
14. 全市司法机关,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省法院等十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联动服务保障黑土地保护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既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又要加强沟通,无缝衔接,合力解决各领域、各区域、各环节遇到的问题,以坚决的态度、最严的措施,保护好利用好珍稀的黑土地资源。
15.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林业草原、农业农村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应当严格落实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相关工作要求,切实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配合,做好证据固定、移送,加大跨行政区划土地损害案件的协调办理力度,推动建立多元共治的黑土地资源保护和修复治理体系。司法机关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协作,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相互开展业务培训等形式,开展业务研讨,强化宣传联动,营造生态环境协同保护氛围,协力提升我市黑土地司法保护水平。
16. 充分发挥会商制度功能,以破坏黑土地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刑事案件侦查、检察和审判执行为轴线,通过定期研讨、结果通报、旁听庭审等方式,在案件定性、证据标准、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等方面,推进行政执法与司法审判的联动互通,统一执法标准。
17. 全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侵害黑土地举报投诉中心,负责接待处理涉及黑土地的信访、投诉、举报。属于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事项,由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构成刑事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需要提起公诉的,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应当按照民事诉讼处理的,告知当事人向审判机关提起诉讼或依法由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配合加速建设黑土地地理信息监管平台,各相关部门及时更新发布行政执法、司法办案等信息,以数据+法治推动保护工作取得实效。
18. 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对各职能部门履行黑土地保护职责情况加强监督,对于主动发现或者接受举报的黑土地等生态环境资源领域违法案件线索,要严格依法调查处置。落实信息通报机制,发布黑土地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以案释警,加强黑土地保护的法治宣传。
五、建立完善保障机制
19. 加大保障性资金投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将黑土地保护利用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统筹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