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水环境生态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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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大庆市水环境生态补偿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庆市人民政府

2022 年4 月6 日

大庆市水环境生态补偿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将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作为加强环境保护重要内容”要求,进一步压实水污染防治责任,调动水污染防治工作积极性, 推动全市水环境质量全面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 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6〕31 号)及《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 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水环境生态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财资环〔2021〕43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庆市辖区内纳污水体的水环境生态补偿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水环境生态补偿,是指市政府对使水环境造成恶化的县区、高新区、经开区扣缴下一年度财力或直接收取资金作为生态补偿资 金,同时对主动改善水环境质量的县区、高新区、经开区给予横向补偿的政 策。

水环境生态补偿分为地表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和水环境风险防范生态补偿。

第四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生态补偿资金的扣缴和补偿工作,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制定全市水生态环境补偿方案,核定各县区和高新区、经开区应缴纳和补偿的生态补偿资金数额,提出生态补偿资金预算安排意 见。第五条 各县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对管辖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作为被考核对象,应尽缴纳生态补偿资金的义务,享有 接受补偿的权利。第六条 地表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是指按照“将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作为区域发展的约束性要求”和“改善者补偿、恶化者扣缴”的原则,通过定期 监测生态补偿考核断面水质,评估各有关单位地表水环境质量达标情况和同比 变化情况(△CWQI),按照“恶化”扣缴、“改善”补偿的方式计算各单位生 态补偿金。△CWQI 计算方法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 排名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环办监测〔2017〕51 号)执行。第七条 参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并结合我市水环境现状主要污染物和国家对我市水环境质量考核要求,设定9 项考核指标, 为pH、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石油类、 挥发酚、氟化物。每年考核12 个月,其中因断流等因素无法采样的生态补偿考 核断面不参与本月考核,如被考核对象所辖生态补偿考核断面全部无法采样, 则本月该被考核对象不参与全市水环境生态补偿排名及资金的扣缴与补偿。第八条 各县区、高新区、经开区的考核点位原则设置在地表水跨界断面处(详见附件2、附件3)。

第九条 结合《关于编制县区级水体达标方案和实行县区级行政区域水质达标制度的通知》(庆水防办〔2019〕22 号)和《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大庆市安肇新河流域治理方案的通知》(庆政办发〔2021〕8 号)中各阶 段流域水质改善目标,以及各生态补偿考核断面目前水质实际状况,设定各生 态补偿考核断面污染物指标控制标准(详见附件2)。第十条 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委托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按照《大庆市水生态环境补偿监测方案》(详见附件1)实施生态环境补偿监测,每月10 日前完成 所有生态补偿断面的采样、送样工作,20 日前,完成实验室分析工作(法定节 假日可顺延)。第十一条 各生态补偿考核断面扣缴生态补偿资金数额为该断面pH、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石油类、挥发酚、 氟化物9 项污染物指标生态补偿金额之和。有多个生态补偿考核断面的被考核 对象,生态补偿总扣缴金额为所辖多个生态补偿考核断面生态补偿金额之和。本办法实施第1 年内,以生态补偿考核断面水质达标情况计算扣缴生态补偿金数额,自实施第2 年起,以△CWQI 计算扣缴生态补偿金数额。市级执法部 门查处的违法排污行为,所处罚金进入市财政的,可抵扣排污点位下游最近一 个生态补偿考核断面生态补偿扣缴金额。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第1 年内,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所辖生态补偿考核断面考核指标浓度超过考核标准限值时,单指标超标≤20%的, 每项次缴纳5 万元;20%<单指标超标≤50%的,每项次缴纳10 万元;50%<单指标超标≤100%的,每项次缴纳15 万元;单指标超标>100%的,每项次缴纳 20 万元。本办法实施第2 年起,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所辖生态补偿考核断面水质同比恶化(△CWQI>0),根据恶化程度排名,扣缴生态补偿金。 恶化排名第一位的单位(△CWQI 由小到大排名),每次扣缴100 万元,排名每 靠后一位,多扣缴100 万元。所辖生态补偿考核段面全部达标的被考核对象, 只参与△CWQI 计算和排名,不参与生态补偿资金扣缴。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第1 年内,以当月省级生态补偿资金数额和市级生态补偿资金数额融合后的50%作为奖励资金(如果没有结余,则无当月奖 金),由当月生态补偿考核断面全部达标的被考核对象平分。

本办法实施第2 年起,以当月省级生态补偿资金数额和市级生态补偿资金数额融合后的50%作为奖励资金(如果没有结余,则无当月奖金),△CWQI 改 善(为负值)的县区、高新区、经开区,按照各自在当月△CWQI 总改善值中占 比分配奖金(不包括水环境风险生态补偿扣缴金额),被考核对象当月有一个 及以上不达标断面,取消获得当月奖励资金资格。第十四条 各县区、高新区、经开区当月发生水环境事件的,将按照市政府启动环境应急响应机制的强度扣减水环境风险防范生态补偿资金,同时取消 当月的生态补偿资金奖励。发生特别重大水环境事件的,当月一次性扣缴水环境风险防范生态补偿资金1000 万元;发生重大水环境事件的,当月一次性扣缴水环境风险防范生态补 偿资金600 万元;发生较大水环境事件的,当月一次性扣缴水环境风险防范生 态补偿资金400 万元;发生一般水环境事件的,当月一次性扣缴水环境风险防 范生态补偿资金200 万元。第十五条 上游被考核对象发生水环境事件,对下游被考核对象断面水质产生影响,在计算下游断面△CWQI 时,应扣除上游水质污染影响。计算方法参 照《扣除上游断面污染影响的计算步骤》(详见附件5)。第十六条 如果有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被考核对象发生水质超标等风险情况,经市生态环境局核实属实后,不予扣缴当月水环境风险防范生态补偿资 金。

第十七条 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水质考核结果,核定各被考核对象水环境生态补偿资金数额,每月核定一次,核定结果通报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经开区 管委会,同时抄送市财政局。每年7 月1 日前将上年度考核结果及下一年度生 态补偿资金预算安排意见报市财政局。第十八条 各被考核对象对生态补偿资金核算结果有异议的,应于接到通报的10 个工作日内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并附相关证据。市生态环境局将在10 个工作日之内对各相关结果进行复核,复核结果作为生态补偿资金最终扣缴 或补偿结果。第十九条 各县区、高新区、经开区应当加大流域或所管理水体的水环境监测、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生态补偿 考核断面水质不能达标的,被考核对象应当制定污染防治方案,采取措施按期 达标。第二十条 各县区、高新区、经开区应按照相关规定使用或上缴生态补偿资金,应将开展生态补偿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加强对生态补偿资金使用 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统筹用于本辖区水环境治理工作。资金具体用途为:(一)中央投资项目(流域治理)储备库项目支出。

(二)流域水环境监管能力建设与监测运行支出。

(三)水污染防治项目运行补助支出。

(四)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确定的其它水污染防治项目补助支出。

各县区、高新区、经开区水环境生态补偿资金须专款专用,结余资金须用于全市水环境污染防治和流域水质监测监管能力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 占、截留和挪用。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将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对违反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被考核对象,取消其获得生态补偿专项补助资金的资格, 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涉嫌构成犯罪 的,移送有权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 年7 月1 日起施行。后期将根据管理需要及流域水质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附件: 1.大庆水生态环境补偿监测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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