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关于启用“交房即发证”统一标识的通知(灌自然资发〔2022〕174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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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关于启用

“交房即发证”统一标识的通知

(灌自然资发〔2022174号)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优化营商环境,贯彻落实连云港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的《连云港市推进常态化开展“交房即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现就统一标识使用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须在合同正文右上方加盖“交房即发证”统一标识。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依法竞得土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须在合同正文首页右上方加盖“交房即发证”的统一标识。

三、统一标识尺寸印章长7CM×3.5CM,印章右上方有不动产统一登记标识。

四、加盖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的标识,由开发企业刻制。

五、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最终解释权归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所有。

 

灌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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