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徐政规〔2022〕4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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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

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徐州淮海国际港务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扎实推进我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助推经济社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安置人员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具体办法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并按规定报市政府备案。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徐州淮海国际港务区安置人员产生办法依照所在的区人民政府制定的办法执行。

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时,保障对象经书面确认,可通过安置补助费全额抵缴的方式增加社会保障费用;经书面确认不抵缴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将安置补助费足额支付给保障对象本人。各地要做好社会保障政策宣传,引导保障对象选择安置补助费全额抵缴方式增加社会保障费用,提高安置对象的社会保障水平,保障安置对象长远生计。

三、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保障对象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个人分账户有余额的,其个人分账户资金本息余额一次性退返本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保障对象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个人分账户有余额的,个人分账户资金本息余额全部转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四、各地要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和本意见精神,妥善处理本地区原有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和新办法的衔接问题,确保政策统一规范。本意见实施前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仍按照原保障方式进行保障。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形成工作合力,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平稳顺利实施。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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