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泰州市农民集中居住区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指导意见》的补充通知
各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局),局机关各业务处室,市土地储备和不动产登记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农民集中居住区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工作,根据《泰州市农民集中居住区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指导意见》实施过程中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第6条“尚未取得上述手续的,应向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和第7条“尚未取得竣工验收手续的,应按照相关规定补充竣工验收手续。”的规定,主要是从办事程序的角度明确规定需要补充完善的材料,从而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各市(区)在具体落实过程中针对历史遗留问题,可以根据“一事一议”的原则,明确补充完善相关材料的具体操作办法。
二、关于第13条“关于混合使用国有、集体土地分期建设农民集中区的,对因增减挂钩、农户新建或翻建需求等进入集中居住区的,原则上统一参照宅基地管理和登记”的规定,在具体参照执行中,使用国有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向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使用,乡镇人民政府不得批准使用国有土地。在不动产登记工作中,其权利类型填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性质依据土地取得方式不同,填写“划拨或出让”。
三、《泰州市农民集中居住区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指导意见》与本补充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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