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业务主管单位、各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各社会组织:
为加强我区社会组织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绩效,现将《鄞州区社会组织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鄞州区社会组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宁波市鄞州区民政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2026年2月2日
鄞州区社会组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社会组织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关于促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助力共同富裕先行市建设的若干意见》(甬党办〔2022〕72号)《宁波市社会组织参与平安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甬民发〔2019〕74号)、《关于促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助力共同富裕首善之区建设的若干意见》(鄞现社办〔2023〕5号)《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鄞党办〔2017〕115号)和《关于加强培育扶持公益性社会组织发展的意见》(鄞政办发〔2013〕69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社会组织专项资金指的是在规定范围内专项用于社会组织的资金。
第三条资金来源:
(一)区财政部门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福利彩票公益金。
第四条范围及对象:
在本区登记、备案的社会组织。
第五条 内容及标准:
公益创投项目补助
“鄞领公益”创投活动由鄞州区民政局主办,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社会组织公益创投评选活动,按照四个档次对申报立项的优秀公益项目给予补助,在同等条件下,对自筹资金比例高的项目优先给予补助。
(一)第一档:
1.适用对象:评分前三的公益服务领域、赋能支持领域、专业服务领域项目。
2.资助标准:不超过项目核定预算金额的80%,且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第二档:
1.适用对象:预算在5万元以上的公益服务领域、赋能支持领域、专业服务领域入围项目。
2.资助标准:不超过项目核定预算金额的60%,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二)第三档:
1.适用对象:预算在5万元(含)以下的公益服务领域、赋能支持领域、专业服务领域入围项目。
2.资助标准:不超过项目核定预算金额的80%,最高不超过3万元。
对第二档和第三档总额限制:补助项目总金额不超过当年度“鄞领公益”活动项目年度预算总额的30%。
(四)第四档:
1.适用对象:小微治理服务领域入围项目。
2.资助标准:最高不超过1.5万元。
3.其他:一般适用于备案类社区社会组织。原则上以组织所在地的镇(街道)社会组织服务中心(或村(社区)社会组织服务中心)作为申报主体进行申报。补助资金由该申报主体托管,负责资金的拨付、监管和财务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六条区民政部门应根据相关文件要求测算社会组织专项资金的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并报经批准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七条社会组织资金预算一经批准,一般不得调整。具体补助标准以及资金分配方案可根据区财政局实际下达预算金额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八条 社会组织资金要统筹管理,区民政、财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
第九条社会组织资金拨付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申请: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按照服务类别要求提交公益创投申报书。
审核:鄞州区民政局根据社会组织提交的材料,对符合要求的申请单位进行审核。
审批:鄞州区民政局对社会组织上报的材料进行汇总审批。符合补助条件的,经审批后,由区民政部门拨付到各受助社会组织,若受助的社会组织无账户,则补助资金由区民政局确定枢纽型社会组织托管。
第十条 社会组织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截留、挤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社会组织专项资金的发放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及社会的监督检查,确保合理使用和专款专用,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开支。
第十二条 如有发现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私分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处理。对故意虚报有关数据和情况,骗取相关资金的,除责令其立即纠正,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将根据情况减拨或停拨相关资金。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区民政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原《鄞州区社会组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鄞民〔2021〕90号)同步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