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林绿〔2026〕1号
各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
《浙江省国土绿化项目用苗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文件实施前项目用苗已实施招投标的,参照本办法精神加强用苗管理。
浙江省林业局
2026年1月5日
浙江省国土绿化项目用苗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国土绿化项目用苗管理,提高造林绿化成效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指导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实施意见》《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国土绿化项目和财政补助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适用本规定。经审批或备案的国家储备林等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项目用苗应当依法遵守造林技术规程,实行科学造林,提高林木的成活率。
第四条 项目用苗管理应遵循“权责相当”原则,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用苗承担主体责任,对采购的苗木质量负责。
第五条 项目用苗遵守“适地适树”原则,审慎使用外来树种。
第六条 项目成效评价或验收单位,应将国土绿化项目用苗情况纳入成效评价或验收内容。
第二章 用苗设计
第七条 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国土绿化项目,有适宜良种的,应当使用林木良种。其他类型的项目依据造林技术规程和项目管理规定,优先使用林木良种和全冠苗,鼓励使用乡土珍贵树种、容器苗。
第八条 项目作业设计或实施方案内要单列用苗设计。设计应当统筹考虑树种适应性和苗木供应情况,围绕营造林目标,根据拟种植区域的立地条件科学确定造林树种及苗木设计要素。用苗设计应当充分考虑长距离运输对苗木质量、造林存活率等影响。
第九条 用苗设计内容包含但不限于:树种、良种使用、规格及参照的质量等级等。
第十条 项目用苗设计优先使用符合要求、本地繁育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育材料。由北向南调拨种子不宜跨纬度3°,除高海拔地区外,由南向北调拨不宜超过纬度2°;东西向调拨不宜超过经度16°。
第十一条 按照“节俭绿化”原则,在保障造林成活率前提下,项目用苗规格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山地造林使用苗木宜采用地径0.5厘米以上,苗高50厘米以上;胸径3厘米以下,苗高3米以下。柏木、枫香、木荷、杉木等树种可适当降低规格要求。
(二)乡村绿化、四旁绿化应注重特色,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宜的苗木。
(三)林地恢复、树木补种、经济林用苗规格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项目用苗情况应纳入项目作业设计合理性评价,评价内容包括适地适树、用苗管理、供应保障等三个方面。
第三章 用苗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用苗要严格按照审批后的作业设计管理,不得随意变更。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确需调整的,应按照国家国土绿化项目作业设计管理规定,按程序开展作业设计变更。
第十四条 项目用苗采购鼓励实行单设标段、统一采购,保障项目用苗质量、规格一致。
第十五条 在招标公告、询价公告等采购文件中,应明确本办法规定的苗木设计要素,以及对供苗单位的要求。
加强招标采购与非招标采购的衔接,在确保任务完成和工程质量的条件下,支持造林种草领域项目采用灵活方式发包。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采取监理制的,项目用苗进场须监理人员签字认可,未经监理人员签字认可,一律不得在项目上使用,不得拨付工程进度款。
第十七条 项目用苗管理资料应归入项目档案,统一管理,保证用苗质量可追溯。
第十八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区域国土绿化规划,在项目前期适度提前测算用苗需求。加强种苗生产和造林绿化之间的有效衔接,鼓励实行“订单育苗,定向供应”衔接机制。
第十九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积极引导林木良种基地和林业保障性苗圃,根据区域国土绿化规划和林木良种繁育计划,加强种苗生产保障能力建设,适度开展提前育苗和适当储备,积极参与国土绿化项目用苗招标采购。鼓励林业保障性苗圃根据林业生态建设实际,培育乡土珍贵树种、乡村绿化特色树种、林地恢复与树木补种所需特定规格树种。
第四章 质量评价
第二十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加强项目用苗质量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苗木验收应符合合同约定,同一批苗木中达到验收标准的苗木比例应当超过95%,苗木附具的单证和资料应与实物一致。
苗木附具单证和资料包括:
1.标签及使用说明;
2.植物检疫证书或产地检疫证书;
3.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4.涉及良种、转基因、植物新品种的,还应当提供良种证书、转基因林木安全证书、植物新品种权人书面同意或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品种权转让公告、强制许可决定等材料。
第二十二条 国土绿化项目质量评价发现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用苗评价应确定为不合格:
(一)未经变更程序,擅自降低标准或变更苗木设计要素的;
(二)使用未经过验收的苗木,品种、种源不清楚苗木或不合格苗木的;
(三)未按要求保存项目用苗管理资料的;
(四)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国土绿化项目质量评价中发现项目用苗不合格的,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要求项目实施单位进行整改;造成项目严重质量问题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2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