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各司法所,各中小学、幼儿园、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现将《关于完善鹿城区学生伤害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本通知发文之日起,温州市鹿城区司法局与温州市鹿城区教育局于2014年6月5日联合印发的温鹿司〔2014〕31号《关于建立鹿城区学生伤害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的通知》文件作废。
温州市鹿城区司法局
温州市鹿城区教育局
2025年11月10日
关于完善鹿城区学生伤害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以及浙江省委省政府相关工作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基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体系,推进平安校园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鹿城区实际完善我区学生伤害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相关机制。具体内容如下:
一、指导思想
学生伤害纠纷是指各类学校(含幼儿园、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在组织教学活动期间,或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及其它设施内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或学生致他人人身伤害引起的纠纷。加强学生伤害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有效预防和化解学生伤害纠纷,是保障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家校关系、创建平安校园的迫切需要,也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司法行政和教育行政部门要从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建设平安鹿城的高度,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推进学生伤害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及时预防化解校园矛盾纠纷,为学校教学和学生学习营造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二、组织机构
成立鹿城区学生伤害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委会成员由以下人员组成:
主 任:区司法局局长
副主任:区教育局分管安全工作副局长或党委委员、区司法局分管人民调解工作副局长
成 员:区教育局中教科、小教科、学前教育科、职成教科、校安科和法制科负责人;区司法局促进科、律管科、法援科负责人
调委会兼职调解员若干名,由全区各街镇调委会主任、司法所所长、学校法治副校长等组成。
鹿城区学生伤害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办公场地设在区教育局,日常管理工作及办公经费由区教育局负责;业务指导及调解员培训工作由区司法局负责。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学生伤害纠纷可以由学校所在地的村社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街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经村社、街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未成功或重特大学生伤害纠纷可以提交区学生伤害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司法行政与教育行政部门可视具体情况协作联动,指导调解。
(二)坚持平等自愿原则。在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坚持依法调解和无偿调解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政策的规定和要求,依据规范程序,受理、调解矛盾纠纷,确保调解工作合法、合理、合情,坚持调解免费的原则,积极维护纠纷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坚持便民利民原则。将人民调解与法律宣传、法律服务、法律援助、诉调衔接等工作有机结合,充分发挥律师、基层法律服务等资源优势,做到综合服务、及时调处、高效化解。
四、工作程序
(一)申请。学生伤害纠纷发生后,当事人自愿调解的,可自行或通过学校向纠纷发生地村社调委会、镇街道调委会或区学生伤害纠纷调委会申请调解,接到申请的调委会应当根据申请人的书面或口头申请进行审核,作出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纠纷的决定。
(二)登记。各调委会对受理的纠纷,符合条件的,做好纠纷调解登记,在三日内受理调解,并指派调解员;对不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应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三)调查。调解纠纷前,调解员应当向纠纷各方当事人询问纠纷事实和情节,了解各方的要求及理由,做好调解前的准备工作。对纠纷事实和涉及调解的个别事项不清楚的,应当开展走访调查。
(四)调解。调解员应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根据纠纷性质、难易程度,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消除隔阂,达成解决纠纷的意向。调解员在调解前应当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人民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以及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学生间的伤害纠纷,可以邀请学校(幼儿园)相关工作人员作为见证人参与调解。
(五)协议制作与履行。调委会受理学生伤害纠纷申请后,一般在1个月内调解。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在1个月内调解,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根据学生伤势情况和案情协商确定调解时限。纠纷调解成功的,要制作规范的书面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委会印章之日起生效。调解协议书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经调委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各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因一方当事人拒绝调解,导致调解不成功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防止矛盾激化。
(六)归档。调委会应当建立调解工作档案,将调解申请、受理、调查记录、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书和证据等材料立卷归档。
五、工作制度
(一)工作会商制度。区学生伤害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建立工作研判会商机制,总结经验做法,查找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分析当前矛盾特点,会诊重大疑难纠纷。
(二)工作台账制度。调委会要使用统一格式的人民调解文书和统计报表,规范日常工作。
(三)专家品牌制度。调委会要积极整合社会资源,建立“校园调解专家库”,积极培育有一定影响力的校园调解品牌。
(四)回访制度。调委会对已调解的纠纷,特别是较复杂的或有可能出现反复的纠纷要进行走访、了解情况,及时掌握协议履行情况和当事人的思想状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