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山市农民集聚转化商品房房票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江政办发〔2025〕35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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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江山市农民集聚转化商品房房票操作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0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山市农民集聚转化商品房房票

操作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和规范农民集聚转化工作,统筹推进衢州市域一体房票政策,拓宽共富搬迁安置路径,促进城乡融合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优化衢州市域一体使用房票政策体系的工作方案》(衢住建〔2025〕30号)等文件要求,《江山市“大搬快聚 兴城共富”农民集聚转化实施意见(试行)》(江政办发〔2024〕26号)相关规定,结合江山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商品房房票安置定义

商品房房票安置是指农民集聚转化农户(以下简称“集聚户”)在特定时间、地域和范围内通过自行购房解决住房问题,实施单位将搬迁奖补资金在集聚户购房时抵扣相应房款的结算方式,是在公寓房房票安置、迁建安置、托底安置等方式基础上另一种安置方式。

二、房票实施及适用对象

(一)实施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适用对象。符合江山市“共富搬迁”农民集聚转化项目商品房房票安置条件的对象。

(三)适用范围。适用于衢州市域范围内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具体房源以衢州市房票使用管理系统房源库为准。

三、房票安置规定

(一)可安置面积确认。按照《江山市“大搬快聚 兴城共富”农民集聚转化实施意见(试行)》(江政办发〔2024〕26号)公寓房房票相关标准执行。

(二)房票安置补助。按可安置面积给予2000元/平方米的房票安置补助。

(三)房票票面构成。由人口搬迁补助、按期签约奖励、按期搬迁奖励、拆房退地补偿及奖励、房票安置补助等构成(除后期兑付的整村搬迁和低收入农户补助)。

(四)购房补贴标准。衢州市域内集聚户选择江山市域内城区房源的,可安置面积内给予有房户3500元/平方米、无房户2900元/平方米的补贴;集聚户选择贺村镇房源的,根据集聚户可享受的安置面积给予有房户1500元/平方米、无房户900元/平方米的补贴;上述对象若实际购房面积小于可安置面积的,则按实际购房面积给予补贴。

四、房票结算

(一)按需选购。集聚户按需选择适合房源,凭搬迁安置协议、乡镇(街道)出具的房屋腾空验收单等材料,由集聚户、江山市锦城建设有限公司、房源对应的房地产企业、房票审核单位签订四方协议,协议应约定各方出资及对应的权利和义务。协议签订后,集聚户与房地产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结算方式。集聚户凭四方协议与房地产企业结算。相关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后,房地产企业凭四方协议分别与江山市锦城建设有限公司和房票审核单位申请结算,其中①现房:由房源提供主体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之日起满3个月,向房票发放单位申请结算,房票发放单位收到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兑付。现房以商品房完成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并办理初始登记为准。②期房:由房源提供主体自网签备案或签订购房协议之日起满3个月,向房票发放单位申请兑付房票实际使用金额的30%;完成房屋主体结构(同批次预售房源)并经验收合格之日起满3个月,申请兑付房票实际使用金额的50%;完成房屋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并完成交付之日起满3个月,申请兑付房票实际使用金额的20%;房票发放单位收到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兑付。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乡镇(街道)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农民集聚转化商品房房票操作规则对推动我市共同富裕建设的重要意义。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做好宣传发动。各乡镇(街道)应多渠道宣传农民集聚转化商品房房票操作办法,充分发挥村(社区)干部、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及时回应群众合理诉求,积极引导农户参与“共富搬迁”。

(三)严格审核把关。建立搬迁群众申请房票资格审核机制,对申请群众户籍信息、房屋产权证明、家庭人口情况等开展核查,定期对房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防止房票非法转让、套现等弄虚作假现象。

六、其他规定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实施对房票进行恶意套现的行为,一经发现,取消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房票适用资格,同时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二)房票使用人不可将房票用于非法套现。伪造、变造、骗取房票的,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

本办法自2025年11月28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公示拟搬迁的农户按原规定执行。

2024年发布的《关于印发江山市2024年度农民集聚转化房票操作规则(试行)的通知》(江政办发〔2024〕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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