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在温垂直管理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治理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5〕57号)、《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垃圾分类利用指导目录〉的通知》(浙建城管发〔2023〕2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浙江省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浙建〔2023〕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直接利用和资源化利用相关的产品研发、生产经营、推广应用等活动。所指建筑垃圾包括新建、改(扩)建、拆除各类建(构)筑物、管网、桥道以及房屋装修装饰过程中产生的工程渣土、废弃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等废弃物。
二、工作目标
到2027年,在全市范围内基本建成机制完善、运行高效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体系,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维持在90%以上,培育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骨干企业3家以上,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60%以上,实现建筑垃圾全链条信息化、智能化监管覆盖率100%,推动资源化利用项目可持续、高质量发展。
三、重点工作
(一)科学规划项目布局
依据《温岭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管控规则和城市建设发展需要,结合建筑垃圾产生量预测,合理布局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点位。对符合条件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简化用地、环评、规划等审批流程,加快项目落地。鼓励和引导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参与建筑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利用和处置等过程。(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配合单位:市经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温岭分局)
(二)强化源头管控
在项目设计阶段结合城市防洪、防涝需求,合理确定竖向标高,优化工程设计方案,减少工程渣土外运;推广应用不产渣或少产渣的桩基技术,提高回填、绿化等综合利用量。科学编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并加强批后监管,规范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在河道疏浚等水利工程中鼓励采用堤岸加固、以泥肥田等形式就地利用淤泥和废弃土。加快推进建筑垃圾精细化分类分质利用,将符合条件的建筑垃圾用于生产以建筑垃圾为主要原料的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配合单位:温岭新城开发区、温岭经济开发区、市国投集团、市交旅集团、市城发集团、市水务集团、市市场集团、市海城集团、各镇〈街道〉)
(三)拓展产品应用市场
鼓励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研发适销对路的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加强再生骨料、再生砂浆、烧结砖、植草砖、冗余土等产品市场推广应用,提高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社会认可度。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公路工程、农业工程等项目在地面、道路、广场、停车场、人行道板、围墙、管井管沟、挡土坡、基础垫层和非主体承重结构等部位,以及水利工程项目在临时工程、输水渠道衬砌、水库护坡、河道护岸等非承重结构工程建设中,推广应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在园林绿化、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管网回填、稳定层、垫层部位等)最大限度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鼓励其他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参照执行,推广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应用参照《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主要种类、适用工程部位、质量标准及应用规程参考目录(第二版)》(浙建城管发〔2025〕53号),如有调整,按照上级文件执行。(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市经信局、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市商务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温岭新城开发区、温岭经济开发区、市国投集团、市交旅集团、市城发集团、市水务集团、市市场集团、市海城集团、各镇〈街道〉)
拓宽投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开发支持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金融产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项目建设和运营。支持市工程渣土处置经营权受让方加大市场开发力度,进一步推进工程渣土资源化利用水平,提升工程渣土资源化利用产能与质量,提高综合利用产品市场占有率。(牵头单位:市经信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发集团,配合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市商务局、市金融工作中心、市国投集团、市交旅集团、市水务集团、市市场集团、市海城集团)
(四)落实项目主体责任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升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使用比例,相关要求纳入设计、施工招标和合同文件;设计单位应在设计文件说明中明确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应用部位和种类;施工单位应选用符合设计要求的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严格按图施工,加强施工质量控制;监理单位应做好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进场验收,审查质量证明文件,监督施工过程质量。(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局、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温岭新城开发区、温岭经济开发区、市国投集团、市交旅集团、市城发集团、市水务集团、市市场集团、市海城集团、各镇〈街道〉)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认真做好建筑垃圾资综合利用相关工作,加强工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用足用好国家、省、市在生态文明建设、循环经济、资源化利用、绿色建筑、绿色建材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为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二)强化数字监管。依托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加快推动“浙土平衡”数治平台、浙江省建筑垃圾综合监管服务系统、温岭市智慧渣土综合监管平台迭代优化和推广应用,实时归集和发布建筑垃圾产生工地、运输企业、资源化利用企业等静态信息,以及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工程回填、堆坡造景、低洼填平、未利用土地整治等动态信息,畅通建筑垃圾及其综合利用产品供需信息渠道,实现资源共享,营造合作共赢的市场环境。
(三)做好宣传引导。通过主流新闻媒体宣传解读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相关政策法规、行业标准;借助“三微一端”新媒体平台,广泛宣传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知识及推广意义,普及再生建材的生产流程、质量优势与应用场景,增强公众认知和理解,提高社会参与积极性,营造良好推广氛围。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二年,试行期内新立项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均应适用本意见。
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