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在温垂直管理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墓地管理和规范化建设,确保墓地公益属性,根据《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本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墓地销售规定
(一)墓穴销售对象为以下三类:已亡故者、高龄老人(80周岁及以上老人)、危重病人。
(二)公益性公墓不得跨县(市、区)销售。镇级公益性墓地主要安葬(放)本镇(街道)死亡人员骨灰,因特殊情况,确需跨镇(街道)接收骨灰安葬(放)的,应当征得接收单位所在镇(街道)同意。村级公益性墓地主要接纳本村区域范围内的骨灰安葬(放),因特殊情况,确需跨村接收骨灰安葬(放)的,应当征得接收单位所在镇(街道)同意。存量迁坟安置墓地参照镇、村公益性墓地执行。
(三)购墓须签订墓穴使用协议,用户、公墓单位、所在镇(街道)各持一份留存。
(四)全市公益性公墓应当上线“温岭市在线购墓平台”销售,实行“一墓一价”。
二、墓地价格管理
(一)公益性公墓价格应突显公益属性,合理定价。公墓单位应在墓区醒目位置设立墓地详规,实行明码标价,并公布监督电话。严格实施建账核算,账实相符,不得违规经营。
(二)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公益性公墓双穴使用费基准价为12853元(含计提15%预留维护经费),浮动幅度为15%。对于单穴、三穴等墓穴,公墓单位可分别按不高于双穴使用费标准的60%、50%比例自主确定单个穴位使用费标准。公墓单位应当根据成本,按照基准价格和规定的浮动幅度范围内合理确定墓穴使用费标准,并经镇(街道)汇总报市民政局和市发改局备案后实施。新建的公益性公墓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审批建设,由市发改局会同市民政局定价后方可销售。
(三)服务收费标准。公益性公墓的基本服务收费标准,由市发改局会同市民政局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延伸服务收费标准由公墓单位与客户按照公开、公平、合理收益和诚实信用原则协议约定。
三、维护经费管理
(一)全市墓地维护经费实行统收统管、专款专用。市级公墓(含市级经营性公墓)及镇级公益性墓地维护经费按照出售价格的15%计提,作为售出墓穴一个使用周期内(20年为一个使用周期)的预留维护经费;预留维护经费不足的,墓地单位应当予以补足。新建迁坟安置墓地和新建村级墓地由所在镇(街道)参照公益性公墓双穴使用费基准价的15%计提。
(二)市民政局负责市级公墓(含市级经营性公墓)维护经费的及时、足额提取。各镇(街道)负责落实辖区内镇级公益性墓地维护经费的及时、足额提取。存量迁坟安置墓地和存量村级墓地由所在村负责出资维护,不再提取维护经费,所在镇(街道)做好监督管理。
(三)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市审计局及相关镇(街道)负责监督墓地维护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四)墓地维护经费使用管理细则由市民政局另行制定。
四、其他相关规定
(一)迁坟安置的,可采取货币或者迁坟安置两种方式安置。货币安置的双穴不高于1.3万元/对。镇级公益性墓地须根据当地迁坟安置需要,配置适量可安葬墓穴用于迁坟安置。原则上不再单独新建迁坟安置墓地。
(二)全市墓地的墓穴规格实行“老墓老标准,新墓新标准”。其中,新、扩建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墓区总用地面积的30%,单穴面积不得大于0.5平方米,双穴面积不得大于0.8平方米;墓穴覆土厚度不少于0.3米,且种植草坪;墓碑面积不得大于0.3平方米,竖放形式的墓碑顶端距地面高度不得超过0.6米;卧放形式的墓碑实行平放或斜放,斜放的与地面的角度不大于15度;墓穴上方除墓碑以外不得有任何构筑物。
(三)全市城乡特困供养人员、低保、低保边缘等困难群众亡故后,其亲属(或监护人)可向死者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提出免费墓穴(格位)安葬(放)申请,镇(街道)应提供辖区内指定的免费安葬处;辖区内无墓地的,报市民政局统筹安排。
(四)温岭户籍人员和社保或个税缴纳满1年的非温岭户籍人员,死后按规定实行海葬的奖励5800元、树葬的奖励3800元。实行海葬生前奖励,凡是70周岁及以上的温岭户籍人员在生前签订实施海葬奖励协议的,按照年龄段分别奖励每月100元(70至79周岁)、200元(80至89周岁)、300元(90至99周岁)和400元(100周岁及以上)。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违反本意见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查处。《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墓地管理的实施意见》(温政办发〔2021〕41号)同时废止。
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