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耕地开垦费管理,规范补充耕地资金收缴和使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等有关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函〔2025〕2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浙自然资发〔2025〕1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收缴与使用管理的通知》(浙自然资函〔2025〕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收缴范围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负责开垦与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按照规定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和委托补充耕地产生的相关费用(以下简称补充耕地资金),委托地方政府组织开垦相应的耕地。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作为建设成本,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或者生产成本。
二、收缴标准
(一)耕地开垦费。根据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质量等别,划分为4档,分别征收耕地开垦费:一类2—4等为72元/平方米,二类5—7等为64元/平方米,三类8—10等为56元/平方米,四类11—13等为40元/平方米。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上述标准的2倍收缴。
(二)补充耕地资金。收缴标准为旱地300元/平方米,水田375元/平方米。
对于使用原先已购入的国家统筹、省统筹和跨市调剂指标的项目,补充耕地资金按原调剂补充耕地指标价格执行。
三、收缴程序
用地主体在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报批时,按照规定标准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
涉及占用耕地的城市分批次项目在农转用组件报批环节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各项目(地块)用地申报单位下达缴款通知书,申报单位应在五个工作日内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
单独选址项目在组件报批环节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项目单位下达缴款通知书,项目单位应在五个工作日内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最终批准时用地核减的,多缴部分予以退回。
四、资金使用与管理
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一)使用范围
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统筹安排用于耕地保护及质量建设工作:包括耕地功能恢复(垦造)等补充耕地及后期管护支出;土地综合整治、永久基本农田连片建设、林耕置换、农田水利建设、高标准农田建设与改造提升及后期管护等支出;补充耕地指标调剂支出(包括跨省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国家统筹补充耕地指标、省统筹补充耕地指标等);其他耕地保护(包括田长制)等相关支出。
(二)补充耕地指标收购
1.收购范围:各类实施主体依法依规将非耕地垦造、恢复为稳定耕地,且纳入非农建设补充耕地储备库形成的补充耕地指标由市财政出资统一收购。
2.收购价格。旱地10万元/亩、水田15万元/亩。
3.资金拨付方式
(1)鼓励镇街按项目开展垦造耕地和耕地功能恢复工作。按项目开展整治的,经批准立项后预拨40%的启动资金,剩余60%待纳入非农建设补充耕地储备库后支付;
(2)不按项目管理的,待补充耕地指标入库后支付;
(3)入库补充耕地地块因后期管护等问题被退库的,相关镇街需将拨付的指标收购资金缴回。
(三)资金管理
各用地主体将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统一交至市财政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收缴的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建立登记台账;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统筹使用。
五、其他事项
凡依法用于农民建房或农民住房安置的新建、翻建自用住房,不缴纳耕地开垦费,由所在镇街统筹落实补充耕地任务。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内新建农村居民安置住房和农村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用地,未超过项目增减挂钩建设用地复耕总面积的,不缴纳耕地开垦费。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园地的,不缴纳耕地开垦费。
其他耕地开垦费减免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5年9月11日起实行,此前市内相关政策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义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义乌市发展和改革局
义乌市财政局
2025年8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