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耕作层表土剥离再利用政策的通知(长政办发〔2024〕58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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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加强耕地资源的保护与利用,提升耕地质量,结合工作实际,经县政府同意,对《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兴县建设征占用耕地表土剥离再利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长政办发2015〕62号有关事项调整如下:

一、补助标准

表土剥离补助标准12元/平方米;再利用补助标准6元/平方米。

二、补助对象

将土地整治项目安置点涉及的表土剥离纳入补助对象,由乡镇(街道、园区)负责完成表土剥离再利用工作。

三、资金来源

表土剥离再利用资金纳入建设项目用地成本,在地价款结算时按建设征占用耕地面积15元/平方米的标准提取,不足部分由县财政另行安排。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其余政策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29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监委,县

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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