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天台县山海协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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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山海协作“产业飞地”和特色生态产业平台高质量建设和有序发展,规范省级山海协作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现将《天台县山海协作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天台县财政局                 天台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6月25日

天台县山海协作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支持山海协作“飞地”高质量建设与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1〕5号)、《关于支持山区26县特色生态产业平台提升发展的指导意见》(浙发改地区〔2021〕216号)有关要求,促进山海协作“产业飞地”和特色生态产业平台高质量建设和有序发展,规范省级山海协作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山海协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2]62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山海协作资金(以下简称“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山海协作“产业飞地”和特色生态产业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建设的奖励资金,属一般性转移支付,纳入省与市县财政年终结算,资金实施期限为2022-2024年。

第三条 县发改局负责汇总资金预算方案、做好资金分配前期工作、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提出资金初步分配方案和绩效目标。县财政局负责审核资金预算和资金分配方案,牵头下达资金,指导资金使用管理并对资金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绩效监控。“产业飞地”和平台日常管理单位具体负责资金的项目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公开、沟通对接、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二章 资金使用

第四条 资金补助(奖励)对象:天台县特色生态产业平台、天台县-台州湾新区“产业飞地”。

第五条 资金由县政府统筹用于特色生态产业平台、天台县-台州湾新区“产业飞地”建设和发展。具体可用于以下方面:

(一)“产业飞地”和特色生态产业平台范围内政府投资的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产业飞地”和特色生态产业平台人才培训和技术创

新等相关项目。

(三)其他山海协作“产业飞地”和特色生态产业平台建设

相关的重点工作。

资金不得用于安排单位运转经费和发放津贴补贴,任何单位

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挤占挪用。

第六条 资金规模为平均每个“产业飞地”和特色生态产业 平台各4000万元,按照“基础奖励+中期绩效奖励”方式进行分

配。具体分配方法如下:

(一)按照《浙江省山区26县特色生态产业平台建设导则》 《浙江省山海协作“飞地”建设导则》的要求,2022年完成申报  并审核通过的“产业飞地”和特色生态产业平台,按补助标准的

60%下达基础奖励资金,逾期启动的不予奖励。

(二)根据省发改委对“产业飞地”和特色生态产业平台项目建设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中期绩效评估的结果,按照评价等次,于2024年初下达剩余奖励资金,中期绩效评估不合格的不予安排奖励资金。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七条 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牵头做好专项资金使用的年度项目审核工作,确定年度项目投资计划。

项目投资确定后,项目资金应采取“因素法”进行分配。平台日常管理部门提出因素、权重、分配公式并商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同意后,由县发改局、县财政局确定年度分配计划并联合发文。“产业飞地”和平台日常管理单位对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可行性负责。

专项资金拨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规定执行。涉及引入社会资本的,应当按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县财政局应加强对资金使用过程的绩效监控,并开展绩效评价。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应按规定将绩效评价结果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山海协作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不得用于偿还债务、建造办公场所、改善办公条件、购置车辆、发放人员工资补贴等支出,禁止用于一般性业务和“三公”经费支出。

第十二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存在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发改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山海协作产业园建设资金参照《关于下达天台县山海协作产业园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天财建[2019]20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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