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家禽定点屠宰工作的通知(临平农发〔2022〕69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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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活禽屠宰行为,有效防止禽流感等疫病传播,保障我区家禽产品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浙江省活禽交易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22号)、《杭州市限制活禽交易管理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80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家禽定点屠宰的通知》(杭政办发电〔2014〕9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区开展家禽定点屠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点屠宰范围和形式

我区实施家禽定点屠宰的范围包括鸡、鸭、鹅、鸽等禽类动物的经营性屠宰行为,采取屠宰厂与规模养殖场(合作社)自宰点(以下统称为家禽定点屠宰厂(点))相结合的方式。

二、屠宰厂(点)规划布局和审批

根据杭政办发电〔2014〕9号明确的“全市原则上设置3个家禽定点屠宰厂”规划布局要求,我区原则上设置不超过1个家禽定点屠宰厂。根据我区家禽产品市场消费的实际情况,经区畜禽定点屠宰检疫管理领导小组认定,延续由杭州华东家禽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临时家禽集中屠宰点承担我区杀白禽供应任务。

家禽定点屠宰厂(点)认定验收暂按《关于印发<杭州市家禽定点屠宰厂(点)认定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杭农畜〔2014〕116号)、《杭州市家禽屠宰厂(点)建设实施意见》(杭农畜〔2014〕169号)执行。若遇政策调整的,按最新上级文件执行。

三、家禽屠宰管理要求

(一)屠宰加工标准化。家禽定点屠宰厂(点)必须配备与其屠宰量相适应的屠宰加工场地、设备和屠宰加工、品质检验人员,制订并严格执行活禽防疫、消毒和检验等制度。按《禽类屠宰操作规范》等标准屠宰家禽,屠宰净膛“杀白”后出场。

(二)屠宰检疫规范化。家禽定点屠宰厂(点)由区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屠宰检疫,屠宰检疫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禽屠宰检疫规程》的规定执行。经检疫合格的家禽产品凭检疫证明和检疫标识进入流通环节。

(三)出场产品可追溯。家禽定点屠宰厂(点)应当建立质量追溯制度,如实记录其屠宰的家禽来源、产品流向、肉品卫生检验和无害化处理等台账内容。出场的禽产品应当具有企业的检验合格标识,标明禽产品的产地、品种、生产单位、生产日期、产品保质期及其它必要信息。

(四)竞争机制市场化。家禽定点屠宰厂(包括临时家禽集中屠宰点)可自行采购活禽进行屠宰,家禽养殖户需要时应提供代宰服务。家禽自宰点仅限屠宰本场(合作社)养殖的活禽,不得开展代宰服务。在我区销售的家禽产品,必须来自区政府定点屠宰厂(点),或区外合法的家禽屠宰企业,并具备检疫证明和检疫标识。

(五)运行全冷链化。屠宰后的家禽产品按冷链运输方式运送到交易市场、销售终端、直销点进行销售。

(六)环保设施正常化。建立健全环保管理制度,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家禽定点屠宰的布局、审批和管理等工作由区畜禽定点屠宰检疫管理领导小组牵头负责;区级相关职能部门要研究制定具体管理措施,指导、协调家禽养殖、屠宰、检疫、市场流通等工作;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做好辖区内家禽定点屠宰厂(点)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强化协作。各职能部门要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确保家禽定点屠宰工作顺利实施。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家禽定点屠宰厂初审推荐、家禽自宰点的规划布局以及家禽定点屠宰厂(点)的监督管理和检疫工作;区商务部门牵头负责进一步完善禽产品冷链供应体系,协同市场监管局共同做好农贸市场禽产品交易区的提升改造工作;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定点屠宰禽类制品的销售、加工和用禽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家禽定点屠宰厂(点)环保工作的监督管理;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商家出店经营、室外无照商贩贩卖家禽及其产品行为的监督管理。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家禽定点屠宰、杀白上市相关工作。

(三)广泛宣传。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通过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各类媒体,采取悬挂横幅、发放资料、走村入户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家禽定点屠宰、杀白上市的目的、意义,增强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食品安全意识和绿色消费观念。要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以达到指导生产、引导消费的目的。

本通知自2022年5月29日起施行,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杭州市临平区农业农村局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临平分局

杭州市临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29日

       临平农发〔2022〕69号.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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