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湾区国有人民防空工程资产平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温龙政办发〔2022〕20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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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龙湾区国有人民防空工程资产平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湾区国有人民防空工程资产平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民防空“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加强国有人民防空工程资产(以下简称国有人防资产)的管理,提高国有人防资产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深化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温州市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人防资产是指国家所有,人防部门监督管理的人防工程及其内部人防设备设施等。本办法适用于龙湾行政区域内2020年3月1日之后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产权归国家所有的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

第三条  国有人防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平时使用与维护管理规章制度,切实提升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水平,对国有人防资产实施产权管理,保障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优化配置,充分发挥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国有人防资产保值增值,切实保障国有人防资产战时防护功能完好。

第四条  国有人防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组织资产的产权登记、使用、经营、处置;组织人防工程的平时维护保养、维修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和平战转换工作等。

第五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人防部门)作为全区国有人防资产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国有人防资产平时使用与维护的监督管理,确保国有人防资产设施完备、防护功能符合相关要求、维护保养到位。

区人防部门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监督人防资产产权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建立平时使用和安全管理制度;

(三)负责国有人防资产维护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

(四)开展相关监督检查工作;

(五)办理国有人防资产的其他相关事宜。

第六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结建人防工程产权登记在其组织机构名下,其他的结建人防工程产权登记在区政府确定的国有全资公司名下。

第七条  国有人防资产产权人应加强工程的维护和使用管理,确保国有人防资产设备设施的完好,不得擅自改变具有人民防空防护功能的基本要素和属性,战时无条件服从国家统一调度、安排和使用。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国有人防资产的经营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

(二)负责其管理的国有人防资产统计工作;

(三)负责与租赁单位或个人签订承租合同;

(四)负责国有人防资产设备设施的完善、更新和维护,建立平时使用与维护管理台账;

(五)负责国有人防资产设备设施日常维护管理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修复、完善,并反馈给区人防部门;

(六)牵头组建人防工程专业维护技术队伍,也可通过购买第三方专业化市场服务开展维护、维修工作,制定人防工程专业维修计划,平时负责国有人防资产的维修、应急演练等,临战负责人防工程平战转换;

(七)配合区人防部门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  国有人防资产产权人可选择人防工程所在地物业公司或使用单位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物业公司或国有人防资产使用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同时依据合同建立平时使用和安全管理制度,其主要职责:

(一)建立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制度、消防安全制度,制定岗位责任制度;

(二)制定防火、防汛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三)建立安全检查制度;

(四)建立定期培训制度;

(五)建立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九条  国有人防资产在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由地块建设单位代为申请办理人防工程不动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使用权)首次登记,产权接受单位应予以协助。

第十条  国有人防资产实行资产化运作,平时使用实行有偿原则,根据人防工程所在主体建筑用途及建设单位性质进行分类管理,可出租给使用单位或个人,住宅小区内人防工程车位优先满足本小区业主需要。国有人防资产内车位租赁价格可参考本小区及周边小区车位价格,并向物价部门进行备案,相关收益由国有人防资产产权人收取。坚持国有人防资产经营收益与人防融资资金独立核算,保障国有人防资产保值增值和融资资金安全。

第十一条  国有人防资产经营收益优先用于并足额保障国有人防资产管理和防护设备设施的维护维修和更新、平战转换、应急演练以及安全生产管理、资产运行费等成本开支,必要时可用于区存量人防工程维护维修。人防工程设备设施保修期满后的大修、失效后的更新、改造,由国有人防资产产权人根据区人防部门的要求和有关人防设备设施的保养维护规范,制订大修、改造计划,报区人防部门、区国资办审定后组织实施,经费从国有人防资产经营收益中列支。

第十二条  区国资办、区人防部门要加强对国有人防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定期对开发利用、维护维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人防工程的平时使用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移交职权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其他已发布的区级文件政策内容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本文件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文件也按程序作相应调整。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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