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黄岩区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黄政办发〔2021〕29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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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台州市黄岩区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15日    

台州市黄岩区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

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提高垦造耕地质量,充分发挥资源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耕地质量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85号令)、《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扎实做好耕地保护工作的通知》(浙委办[2012]55号)和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建设占用耕地优良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的通知》(台政办发[2012]185号)等法律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定义和内容

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是指采用工程手段,对建设占用耕地或者园地的优质耕作层进行剥离,并将其用于土地整治等项目的耕作层覆土。

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项目工程包括:(1)耕作层的剥离和储存;(2)储存场地的建设和管理;(3)耕作层再利用的运输。

二、部门职责

区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区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的领导及管理。具体负责立项、组织协调、指导督促、监督检查和复核等工作。黄岩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黄岩生态环境分局和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形成合力,确保该项工作顺利推进。

项目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作为耕作层剥离项目的主体单位,负责耕作层剥离项目的申报和实施,按照“净地”出让的标准做好相关工作。

黄岩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依照招投标相关规定,确认全区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项目所涉及的规划编制、工程监理和工程施工等单位。

涉及耕作层再利用的土地整治项目在编制再利用方案时,需明确耕作层和犁底层的调运方量。

三、实施与管理

凡经批准建设占用农用地(耕地或园地)的建设用地项目,在供地前,实施耕作层剥离工作。建设项目所涉及乡镇(街道)要及时与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开展耕作层剥离工作。

耕作层剥离方案需经领导小组办公室立项批复,立项审核内容包括:耕作层剥离的厚度、面积、土壤检测报告、储存地点等。再利用方案结合土地整治项目另行编制和审核。

耕作层剥离厚度根据实际可利用情况确认。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实地踏勘并批准后,可以不予剥离。(一)受污染土壤,缺乏肥力或劣质耕作层,不适宜农作物种植的;(二)区位条件,交通状况等不适宜耕作层剥离的;(三)建设占用耕地面积少于5亩的;(四)其他不适宜进行耕作层剥离的。

乡镇(街道)按批准的实施方案完成后,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黄岩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和区农业农村局进行实地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

申请耕作层剥离复核时应提交以下资料:(一)耕作层剥离验收审核表;(二)耕作层剥离区块剥离后现状图;(三)车辆运输单;(四)现场照片。

耕作层储存场地所在乡镇(街道)应落实专职人员做好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资金管理

(一)资金保障与使用范围

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的相关资金纳入区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预算资金。

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相关资金包括:(一)耕作层剥离和储存的工程费用;(二)储存场地的建设和管理费用;(三)耕作层再利用的运输费用;(四)乡镇(街道)奖补资金。

耕作层剥离和储存的工程费用主要用于工程测量、耕作层表土检测、规划方案设计、耕作层剥离、从剥离区到储存场地的运输、工程监理、审计等;

储存场地的建设和管理费用主要用于储存场地的地租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基础设施建设费、日常管理等费用;

耕作层再利用的运输费用主要用于从储存场地(或剥离区)至土地整治项目再利用区块的运输费用。

(二)资金拨付标准与方式

耕作层剥离项目涉及工程测量、耕作层表土检测、规划方案设计、工程监理、剥离、运输、审计等费用,根据政府采购合同约定按实结算。

耕作层储存场地涉及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基础设施建设费等按实结算。储存场地的土地租赁费和日常管理费用实行包干,按年度结算。

耕作层再利用项目所涉及的运输费用,根据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由土地整治项目业主单位按实结算。耕作层再利用施工费用纳入土地整治项目预算。

耕作层剥离项目涉及的乡镇(街道)奖补资金,根据剥离面积按3000元/亩奖补。

耕作层剥离工程费用凭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复核意见或项目审计结果,按实结算一次性拨付;

乡镇(街道)项目奖补资金于上述相关费用结算时一并拨付。

耕作层再利用的运输费用根据项目审批意见,由土地整治项目业主单位支付。

五、附则

(一)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项目所涉及的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并接受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

(二)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2021年8月1日后立项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原《关于印发台州市黄岩区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黄政办发〔2014〕54号)文件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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