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舟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舟财综〔2021〕8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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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功能区管委会,市级各有关单位、各县(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舟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管理,促进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舟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舟山市财政局        舟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1月1日


舟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舟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管理,促进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征收问题的通知》(浙财综〔2012〕4 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房〔1997〕209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对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对象为舟山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和非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舟山市城市规划区范围按上级政府批准的范围确定。

二、征收办法。 

(一)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新建项目按建筑面积征收;扩建、改建项目及旧城改造拆迁项目按新增建筑面积征收。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筑面积征收,竣工验收后按实际建筑面积清算。

三、征收标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为:住宅 60 元/平方米;工业厂房 80 元/ 平方米;其他非住宅 110 元/方米;经审批永久性改变房屋性质的补交差额配套费。

四、减征、免征范围。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1.国家和地方政府投资的中小学校舍;

2.残疾人非经营性福利事业建设项目;

3.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养老、教育、基本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公共文化体育等非营利性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4.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消防设施、市政公用等公共设施建设项目;

5.政府组织的公共租赁住房、人才公寓、城市旧住宅区(危房、城中村)改造安置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

6.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7.危房拆除后原地或异地重建的,原登记产权面积或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可以办理产权登记的面积;

8.农民个人建房;

9.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1.临时建筑按建筑性质收费标准减半征收,原临时建筑经批准为永久性建筑的,应按新批准时的收费标准与原缴费标准的差额,补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其它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既有政府投资的,又有单位自筹资金投资的,按投资比例予以减免)。

五、征收管理。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开工之前,向建设项目所属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次性缴纳。

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当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缴费人根据缴费通知单缴纳配套费,应缴配套费足额缴纳完成后,缴费人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下载财政票据(电子)。

六、资金管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政府性基金,征收部门应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及时足额缴入同级财政。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使用范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主要用于城市道路、桥涵、公共交通、道路照明、供排水、燃气、园林绿化、城市防洪、消防、环境卫生等公共设施维护、建设和管理等方面支出。

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维护、管理等实际统筹安排支出预算。

七、监督检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审计制度,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做到应收尽收,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入库;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违规减免、违反专款专用规定的要依法处理。

八、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2021 年 7 月 1 日起至本办法实施之前的项目征收参照本办法执行。岱山、嵊泗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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