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浙退役军人厅发〔2021〕34号)文件精神,决定从2021年8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工作单位(含有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抚恤标准,按2021年国家标准执行(具体标准见附表1);无工作单位(含无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抚恤标准,在我市2020年抚恤标准的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增加(具体标准见附表2)。
二、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在我市2020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分别提高3080元、2640元、2490元。(具体标准见附表3)
三、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在我市2020年标准的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月增加200元。(具体标准见附表3)
四、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在我市2020年标准的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月增加50元。(具体标准见附表3)
五、对生活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和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在我市2020年标准的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按每人每月增加50元,按每人每月9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助。(具体标准见附表3)
六、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平反人员子女)生活补助,在2020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具体标准见附表3)
七、对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按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50元标准发给老年生活补助。
八、自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具体如下:
(一)残疾军人、三属,按文件所附标准执行。
(二)解放战争时期入伍复员军人,每人每月1816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入伍复员军人,每人每月1811元。(附表4)
(三)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每人每月715元。(附表4)
(四)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每人每月750元。(附表4)
(五)部分烈士子女(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平反人员子女)每人每月590元。(附表4)
本次调标所需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发放。
附件:1.有工作单位(含有固定收入)残疾军人、伤残
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
工残疾抚恤金发放标准表
2.无工作单位(含有固定收入)残疾军人、伤残
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
工残疾抚恤金发放标准表
3.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发放标准表
4.自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领取养老金
的部分优抚对象生活补助发放标准表
兰溪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兰溪市财政局
2021年9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