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PJD00-2021-0002
浦江县人民政府文件
浦政发〔2021〕5号
浦江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完善我县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的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征收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制定完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浙自然资厅函〔2020〕265号)等文件精神,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我县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进行调整完善,并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浦江县行政区域范围。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
征收农用地(不含林地)的青苗费按1.2万元/亩补偿,征收林地、未利用地按4000元/亩补偿。青苗补偿费实行包干使用,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区居委会)按青苗实际种植情况实行差别补偿,不得按土地面积平均分配。特殊经济作物不再另行安排补偿费。对有合法来源的地上附着物(包含集体土地房屋),经有资质的单位评估,按照评估价进行补偿。
三、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浦江县人民政府
2021年6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