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成县公共停车泊位设置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政办发〔2021〕19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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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文成县公共停车泊位设置和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成县公共停车泊位设置和使用管理办法

为加强县域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合理利用道路资源,规范车辆停放,保障交通有序、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温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和原则 

(一)本县城区范围内城市公共停车泊位(含道路停车位、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的设置和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城区范围是指县城中心城区规划范围。中心镇、中心村公共停车泊位设置、使用和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本办法所称的公共停车泊位,是指本办法规定的区域内在车行道、人行道、街巷道路、公共场所、公共停车场、地下空间及已征用的城市道路、桥梁建设用地等公共区域设置的停放机动车的空间。

(四)城市公共停车泊位的设置,要遵循便民利民、公开透明的原则。

二、职责分工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应加强联系并按照各自职责履行本办法。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县公安局负责对城市道路机动车道(除人行道外)新增、改造停车泊位标线漆划和撤除停车泊位标线的具体实施工作;负责对机动车道的违法停车,在机动车道违法设置机动车泊位的巡查监管,及时制止和查处违法行为。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新建公共停车场规划选址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查处机动车停放乱收费的行为。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人行道的新增、改造停车泊位标线漆划和撤除停车泊位标线的具体实施工作;负责对人行道违法停车、违法设置停车泊位、擅自占用人行道停车泊位和改变停车泊位用途等的巡查监管,及时查处违法行为;负责全县道路泊位及相关公共停车场的停车收费管理工作。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沟通和协作,建立和完善违法停车车辆的信息网络,及时更新信息数据,提供查询平台。

三、区域范围和等级

(一)城市公共停车收费区域范围,按区域划分为二个等级:一类范围为建设路、伯温路、县前街、红枫路、建新南路、邮政路、车站东路、幸福东路、商城路、环城南路、小侨路、周屿路、中侨路、兴屿路的部分道路;二类为除一类范围以外的城区道路泊位。公共停车场(路面和地下室)的收费根据实际情况单独区分。

(二)县公安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每年对城市车行道、人行道停车泊位设置方案和停车收费区域范围进行一次评估,并根据道路条件、交通流量和停车需求变化等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停车泊位设置和停车收费区域范围,并将设置或调整方案向社会公示。

四、设置标准

城市公共停车泊位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停车泊位标志、收费标志等各类标志清晰醒目,式样统一,符合国家GB5768-1999技术规范标准;

(二)各类标线清晰醒目。车行道、人行道停车泊位应统一采用白色实线作为标线;停车泊位的规格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标准。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不得损毁、拆卸、移动停车泊位标志、标识。

(四)城市公共停车泊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时予以撤除:

1.道路停车影响车辆、行人正常通行的;

2.道路周边的公共停车场已满足停车需求的;

3.应当撤除的其他情形 。

城市公共停车泊位撤除后,应当及时清除车辆停放的交通标志、标线,恢复道路设施原状。

五、收费管理

(一)城市公共停车泊位实行收费管理, 按照不同地段、不同停车时间、不同停车类型确定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另行制定。

(二)实行收费管理的公共停车泊位,需采用统一的停车收费管理系统。

(三)执行公务或任务的军车(含武警车辆)、警车、消防车、救灾抢险车、环卫清运车、救护车、市政工程抢修车辆等应免收停车费。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城市公共停车泊位收费单位应当按照县公安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的要求,暂停使用城市公共停车泊位或提供免费停车服务:

1.举行重大活动的;

2.发生突发性公共事件的;

3.市政设施维护需要的;

4.其他应当暂停使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或提供免费停车服务的。

(五)城市公共停车收费单位及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服务规范:

1.城市公共停车收费单位的收费人员,应统一着装、佩证上岗;

2.城市公共停车收费公示牌应设在明显位置,公布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车型分类、计费时段、免费停放时间、服务承诺、投诉举报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机动车驶离停车场所或支付停车费时,机动车停车场所经营服务者应当明确告知车主停车开始时间、结束时间及有效停车时间,收费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经营服务票据。机动车停车场所经营服务者应当对停放的车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3.规范引导车辆有序进出、入位停放;

4.保持泊位整洁卫生;

5.做好停车收费设施、设备的维护工作,确保停车收费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6.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车辆停放。

(六)进入城市公共停车泊位的车辆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服从停车收费管理人员指挥;

2.车辆必须按顺行方向依次按位停放;

3.不得在泊位内从事维修、清洗车辆等活动;

4.按照标准支付停车费用;

5.自觉维护停车场地相关设施完好,损坏相关设施的负责赔偿。

(七)对不支付或不按规定支付停车费用的驾驶人员或车主,经有效告知后仍不支付的,由停车收费单位向司法部门提供相关证据,并依法追讨泊车费用。

(八)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对人行道违法停车行为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投诉举报;对车行道违法停车行为向县公安局进行投诉举报;对乱收费行为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举报;相关部门应及时对被举报行为进行查处。

本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

各群众团体。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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