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柯桥区社会救助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绍柯政办发〔2021〕18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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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单位):

《柯桥区社会救助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25日



                                                               柯桥区社会救助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大主动发现力度,探索建立贫困预警机制,规范开展社会救助工作,根据民政部《关于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5〕104号)、《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58号)、《浙江省推进困难群众救助“一件事”集成改革实施方案》(浙民助〔2020〕114号)和市委办、市府办《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新时代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绍市委办发〔2020〕40号)文件精神,结合柯桥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困难群众可以通过“浙里办”APP或者浙江省政务服务网的救助“一件事”提交救助申请,通过政务服务2.0平台实现困难群众救助“一件事”;也可以通过各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设立的相关窗口提交申请,窗口统一受理后实现数据流转和部门联办。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柯桥区各镇(街道)开展社会救助政策咨询、发现、申请、委托代办、协助核查、公示等工作。村(居、社区)应加强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岗位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协助做好社会救助工作。

第四条  社会救助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维护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区教体局、民政局、人力社保局、建设局、医保分局、大数据中心、残联等部门(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实现社会救助数据交换、共享和业务流转。

第六条  区民政局负责统筹全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区教体局、人力社保局、建设局、医保分局、残联等部门(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教育救助、就业救助、住房救助、医疗救助、残疾人救助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各镇(街道)社会救助工作内容包括:

(一)做好救助对象主动发现报告工作。

(二)引导困难群众通过“浙里办”APP或者浙江省政务服务网的救助“一件事”提交救助申请,通过政务服务2.0平台实现困难群众救助“一件事”。通过便民服务中心设立的相关窗口统一受理困难群众的申请,实现数据流转和部门联办。

(三)做好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特困对象、临时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包括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群众评议、收集相关事实材料等)、公示、向区级部门报送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等工作。

(四)按照一户一档的要求,建立社会救助对象档案,及时补充相关信息。

(五)做好社会救助对象复核等动态管理工作;督促在册救助对象主动上报家庭变化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分类、定期协助核查辖区内在册救助对象的家庭人口状况、经济状况等信息。

(六)做好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

(七)做好困难对象长期公示工作,宣传解答低保、低边、特困、临时救助等相关的社会救助政策。

第八条  村(居、社区)社会救助工作内容包括:

(一)协助做好救助对象主动发现报告工作,社保协理员要及时掌握本辖区内的群众医疗支出情况,对自付3万元及以上的群众要及时开展走访,做好随访记录。对符合困难对象申请条件的群众及时引导帮助申请社会救助。

(二)协助做好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特困对象、临时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公示等工作。

(三)协助所在镇(街道)做好社会救助对象复核等动态管理工作。

(四)协助做好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

(五)做好困难对象长期公示工作,宣传解答低保、低边、特困、临时救助等相关的社会救助政策。

第九条  村(居、社区)应及时掌握辖区内居民生活困难及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情况,对有突发疾病等大额支出的家庭密切关注,及时识别发现可能陷入贫困境遇的家庭并引导通过“浙里办”APP或者浙江省政务服务网的救助“一件事”提交救助申请。自行申请有困难的家庭和个人,由村(居、社区)帮助提出救助申请。

村(居、社区)了解困难群众的救助需求后,应根据其具体需求,协助提出相应的社会救助申请,指导申请表格填写,告知需提供的材料,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转送至镇(街道)。

村(居、社区)应协助区、镇两级开展对申请人家庭的经济状况核查,包括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群众评议、收集相关事实材料等,并将社会救助办理结果及时告知申请人。新申请低保对象审批通过后,于次月做好上墙长期公示工作,同时按规定做好社会救助有关的其他上墙公示、公开工作。

村(居、社区)应按照政策解答群众提出的社会救助相关的咨询问题,协助各镇(街道)开展困难对象的复核、统计、信息告知等工作。

第十条  申请人提出救助申请时,须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填写《申请社会救助信用承诺书》,签字授权区、镇两级经办机构核查其家庭经济状况,并积极配合村(居、社区)工作。

第十一条  将各镇(街道)的社会救助工作情况纳入相关年度考核内容;各镇(街道)要将村(居、社区)的工作情况纳入相关年度考核内容,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补。对于存在被动发现并确实符合社会救助条件困难群众的镇(街道),相应扣减其年度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分,并根据扶贫领域专项整治相关工作要求,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于在履行救助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履职不力、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于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工作人员,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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