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安庆市城市防洪堤防 500 米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宜政办秘〔2025〕4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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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城市防洪堤防500米范围内

建设项目管理意见

 

为保障城市防洪堤防防洪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安庆市城市防洪堤防 500 米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的城市防洪堤防是指安广江堤及梅林隔堤。

二、堤防背水侧30米、临水侧50米为法定堤防护堤地,市水利部门设置护堤地界桩。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按照省水利厅《安徽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皖水河湖〔2023〕120号)执行。

、堤防背水侧30~230 米为法定堤防保护范围,市水利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水利部门设置保护范围界桩。

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须向市水利部门施工备案,备案资料包括:报备申请、经审核的施工方案、跨汛期施工项目度汛预案、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审查意见(涉及深基础、深基坑项目)、地质钻孔资料。

项目开工时,建设单位须邀请市水利部门现场放样,施工期间接受市水利部门现场监管。相关属地政府及单位要加强沿江建设项目汛期监督管理,深基础、深基坑等影响防洪工程安全的建设内容要避开汛期施工。

项目完成后,建设单位须按照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审查意见要求组织防洪专项验收,并纳入主体工程邀请市水利部门参加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堤防背水侧 230~500 米范围内建设项目,立项时可以征求市水利部门意见,施工图和地下部分施工方案审查时邀请市水利部门参加。

意见由市水利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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