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滁州市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办法》的通知
滁环函〔2022〕2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强化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加强水生态环境保护,改善水环境质量,现将修订后的《滁州市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滁州市生态环境局
滁州市财政局
2022年9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滁州市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激励和约束各地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属地职责,加强水生态环境保护,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中央有关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安徽省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办法》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谁超标、谁赔付,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在全市建立以县级横向补偿为主、市级纵向补偿为辅的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机制。
第三条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补偿断面的确定,原则上以国控断面为主;断面责任和水质目标以国家下达的断面责任和水质目标为准,市政府另有更严要求的,从其规定。
已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滁河陈浅断面不重复纳入。今后单独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地表水断面自动退出本补偿断面范围。
市财政局负责生态补偿金和污染赔付金的转移支付工作。资金管理按《滁州市节能环保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 断面水质监测数据和水质类别以生态环境部下达的监测结果为准。
第五条 生态补偿或污染赔付责任,由水质断面责任属性确定,跨界断面由上、下游县(市、区、园区)分别进行生态补偿和污染赔付,其余断面由责任(市、区、园区,以下简称“责任地”)、市财政分别进行生态补偿和污染赔付。分属2个以上责任地的断面,生态补偿、污染赔付金额平均分配。
第六条 根据补偿断面年度水质目标,生态补偿金额和污染赔付金额采取差异化的核算方法。pH、溶解氧、氟化物导致的水质类别恶化不纳入计算。
第七条 生态补偿金具体核算方法如下:
(一)年度目标为Ⅲ类断面
当月度水质优于年度目标1个类别及以上的,由下游断面责任地或市财政每次给予生态补偿25万元(以断面计,鉴于西赵村断面为滁州、合肥共考,生态补偿金核算时减半处理)。
当水质年均值达到或优于Ⅲ类时,以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总磷四项指标计算补偿指数,补偿指数乘以补偿基数200万元,确定年度奖励金金额。由市财政于下一年度清算时给予断面责任地年度奖励金。(以断面计,鉴于西赵村断面为滁州、合肥共考,生态补偿金核算时减半处理)。
其中,Ci——某项指标实测年均浓度值;
C0——某项指标对应《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水质标准值;
n——某断面计算补偿指数的指标个数(n=4);
P——某断面年度奖励金金额。
(二)年度目标为Ⅳ类及以下断面
当月度水质类别达到或优于Ⅲ类的,由市财政每次给予断面责任地50万元生态补偿金。(以断面计,鉴于高塘湖断面为滁州、淮南共考,生态补偿金核算时减半处理)。
第八条 污染赔付金具体核算方法如下:
当月度水质类别较年度目标恶化的,由责任地对下游断面责任地财政或市财政进行污染赔付。污染赔付金额根据断面污染赔付因子超标情况按月进行求和计算。断面污染赔付因子共4项,分别为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总磷,标准限值为水质年度目标类别对应的指标浓度。污染赔付金为4项因子指标污染赔付金之和。
污染赔付标准暂定为:国控断面水质某个污染赔付因子监测数值超过标准限值0.5倍以内(含0.5倍),责任地赔付50万元,超标倍数每递增0.5倍以内(含0.5倍),污染赔付金额增加50万元,单因子指标污染赔付金每月最高为300万元(以断面计,鉴于滁河西赵村、高塘湖2个断面为共考断面,污染赔付金核算时减半处理)。
核算污染赔付金额时,当上游入境断面对应水质指标浓度超出相邻的下游生态补偿断面水质超标项的实测浓度值时,按上游入境断面指标影响系数计算下游生态补偿断面的指标浓度值。计算公式如下:
Ci下游断面=C下游断面/(1+k)
k=(C上游断面-Cio上游断面)/Cio上游断面
式中:Ci下游断面——下游出境断面某项指标扣除上游入境断面影响后的核算浓度值;
C下游断面——下游出境断面某项指标实测浓度值;
k——上游入境断面某项指标影响系数;
C上游断面——上游入境断面某项指标实测浓度值;
Cio上游断面——上游入境断面某项指标目标值。
第九条 年度水质类别为劣Ⅴ类、未达到年度水质目标或发生较大以上级别突发环境事件的断面,当年不予发放生态补偿金,污染赔付金正常收缴。突发环境事件等级按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分级标准确定。
第十条 遇重大以上水旱、气象、地震、地质等自然灾害,或生态环境保护需要直接导致考核断面超标的,或因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染治理设施、畜禽养殖粪污治理设施、生活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受到自然灾害严重破坏等造成无法达标排放导致断面超标的,有关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暂停影响期间补偿核算。
南水北调工程、引江济淮工程调水期间,其输水通道涉及的断面暂停补偿核算。
第十一条 市生态环境局定期计算各补偿断面的生态补偿和污染赔付金额,向社会公布,并会同市财政局通报各地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市财政按年度通过预算指标、往来资金、年度结算等方式,清算断面生态补偿金和污染赔付金。
第十二条 各地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对通报结果有异议的,应于收到通报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复核申请。市生态环境局收到申请后及时组织调查复核,并在收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提出最终核定意见。
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工作上、下游地区有关争议事项,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协调、作出认定。
第十三条 各地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内的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中国控断面生态补偿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滁政办秘〔2018〕59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