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 参加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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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

参加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太平湖风景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行政复议工作,深入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进一步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经区政府同意,现就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行政复议工作通知如下:

一、区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书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行政复议案件审理。

二、本通知所称行政机关包括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三、本通知所称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复议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被复议行政机关确定的分管行政事务的党委(党组)成员, 协管行政事务的主任科员等参加行政复议的,可以视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行政复议。

四、涉及食品药品安全、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环境资源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行政复议案件,或区政府要求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参加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通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参加行政复议。

五、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行政复议,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该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载明该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信息, 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

六、行政复议机构采取召开听证会形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要求参加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人员的安排,认真配合行政复议机构查明案情,协助做好听证各项工作。对于依法可以调解的行政争议,要积极协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开展调解、协调,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有效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七、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督促本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积极配合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及时、全面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意见书、行政复议建议书等。

八、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行政复议工作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并作为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法治督察、党政主要负责人年度述法等检查、考核、评比的重要内容。

九、区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应对年度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行政复议情况进行统计,并向区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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