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南县城市 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阜南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
5月13日县政府第5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
真贯彻落实。
2022年5月16日
阜南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 一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行为,促进城市生活 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城 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安徽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 办法》《阜阳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全县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的单位和个人 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中产生的固 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 括医疗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本办法所称垃圾处理 费是指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处理所需的费用(不包括清扫
保洁费用)。
第三条 垃圾处理费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采取 定额收费与计量收费相结合的办法,全面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
费征收制度,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
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二章 征收范围
第四条 本县城市规划区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
社会团体、居民户和暂住人口、商店、宾馆、旅馆、招待所、浴
池、娱乐休闲中心,影剧院、娱乐KTV、 个体服务行业的饭店和
夜市摊点、沿街门面房经营者、洗车点、建筑工地、停车场、各 类机动营运车辆、集贸市场、专业市场,其他行业的各部门和个 体工商户等所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
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
第三章 征收标准
第五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居民(包括暂住户)按每月每户3
元的标准征收。
第六条 学校按在校学生人数(不含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每年每人5元的标准征收。
第七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属财政供给单位,
按每年每人20元的标准征收。
第八条 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民办机构、工业企业、金 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等,按在职职工人数计算,每年每人12
元的标准征收。
第九条 医院按每月每床位10元的标准征收。
第十条 旅店业、娱乐业(含网吧)、餐饮业,按每月每平
方米0.5元的标准征收。
第十一条 小吃摊点5桌以内的按每月15元的标准征收,
超过5桌的按照每桌每月5元递增的标准征收。
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单位按工程总造价的0.4‰比例的标
准征收。
第十三条 集贸市场经营摊点按每月每摊位10元的标准征收。
第十四条 交通营运车辆按每月每座位0.5元的标准征收, 货车5吨以下按每月每辆5元的标准征收,货车5吨以上按每月
每辆10元的标准征收。
第十五条 经营性门面房按每月每间20元的标准征收
第十六条 其他未列出的,参照上述标准征收。
第四章 征收方式
第十七条 县税务局负责本县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县
城管执法局、发改委、财政局、公安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 教育局、卫健委、商务粮食局、民政局、审计局等单位协同做好
垃圾处理费的收取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属财政供给单 位,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民办机构、工业企业、金融保险业、
邮电通信业等由县城管执法局代收。
第十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居民(包括暂住户)由县自来水公
司代收。
第二十条 学校由县教育局代收。
第二十一条 医院由县卫健委代收。
第二十二条 旅店业、娱乐业(含网吧)、餐饮业按属地管
理代收。
第二十三条 小吃摊点按属地管理代收。
第二十四条 建筑工地由县城管执法局代收。
第二十五条 集贸市场经营摊点按属地管理代收。
第二十六条 交通营运车辆由县交通运输局代收。
第二十七条 经营性门面房按属地管理代收
第二十八条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困难家庭;敬老院、社会 福利院、光荣院等非营利性的社会福利机构以及县民政部门认定 的社会福利企业;幼儿园、九年义务教育中小学校的在校学生; 残疾军人、革命烈士遗属家庭可申请免缴垃圾处理费,凭有效证 明材料到县城管执法局办理相关手续。县城管执法局办理相关手
续后应当将免缴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书面告知代收单位。
第二十九条 凡被委托代征代收的单位,由征收机关支付不
超过征收总额5%的手续费。
第五章 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 垃圾处理费应按照补偿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 处置成本的原则,在充分考虑单位和个人经济承受能力的基础上 制定。垃圾处理费的收费标准由县发改委会同县税务局制定、调 整,报县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并报省发改委、省税务局备案。 制定、调整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应当实行价格听证。城市生活
垃圾处理费按国家规定纳入价格成本监审或完成成本调查。
第三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征收的垃圾处理费,应当及时、足 额缴纳入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
挤占、挪用垃圾处理费。
第 三 十 二 条 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无
害化处理等工作。
第 三 十 三 条 县税务局向其委托的代征单位颁发委托
书,做到规范收费,严禁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不得随
意减免收费。并出具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否
则,当事人有权拒缴并举报。
第六章 处罚标准
第 三 十 四 条 县税务局、城管执法局、发改委、审计局、 财政局等主管单位应加强对垃圾处理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
定乱收费的,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 三 十 五 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垃圾处 理费。对拒不缴纳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建设部《城市
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157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 三 十 六 条 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依据干部管理权限,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规
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变更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乱收费的。
(二)截留、挪用、私分垃圾处理费的。
(三)征收垃圾处理费未及时、足额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的。
(四)收费未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的。
(五)违反其他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 三 十 七 条 建筑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按照本县有关
规定执行 。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发改委会同县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2021 年印发的
《阜南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