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政规〔 2026 〕 2 号
永春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春县噪声敏感 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省市驻永有关单位:
《永春县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方案》已经第 56
次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
真抓好贯彻落实。
永春县人民政府
2026 年 1 月 22 日
( 此件主动公开 )
永春县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划定方案
永春县人民政府
2026 年1 月
一、前言
为建立健全永春县噪声污染防治管理体系,进一步改善和提高声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声环境质量标准》( GB3096-2008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 GB/T15190-2014 )等有关法律、标准和规范,结合永春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永春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2021-2035 年)》中明确的中心城区范围,即石鼓镇、五里街镇、桃城镇、东平镇、东关镇、岵山镇等 6 个乡镇,总面积 75.06 平方千米。其中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的确定,重点在石鼓镇、五里街镇、桃城镇城市建成区开展。
三、划分依据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 2 )《关于印发 〈 “ 十四五 ” 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 的通知》(环大气〔 2023 〕 1 号)
( 3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3096-2008 )
( 4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 GB/T15190-2014 )
( 5 )《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规程》( TD/T1055-2019 )
( 6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T21010-2017 )
( 7 )《泉州市噪声污染防治行动方案( 2023-2025 年)》
( 8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 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泉政办〔 2022 〕46 号)
( 9 )《永春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2021-2035 )》
( 10 )《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 永春县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 〉 的通知》(永政办〔 2022 〕 32 号)
四、划分原则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噪声敏感区域是指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的建筑物为主的区域。本报告划分原则如下:
( 1 )现状优先。以用地、建筑物分类和分布现状为优先依据,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国土调查成果等确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 2 )边界清晰。充分利用行政区边界、交通线路、地形边界等划分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边界。
( 3 )便于管理。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应便于城市噪声污染防治管理。
( 4 )适时调整。根据区域城建开发、建筑物实际使用功能调整等情况,适时进行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调整。
五、划分结果
按照《泉州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工作指南(试行)》相关要求,确定永春县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6 个,划定结果见附图和附表。
六、划分说明
( 1 )本次划分以 2023 年度的国土调查成果为基础,结合最新遥感影像图及现场调研结果进行划定。
( 2 )划定区域范围内已明确用地性质分类,但尚未建设地块,本次划分按照其最新使用功能进行划分。
( 3 )本次划分工作重点针对声环境功能区划范围内学校、医院、机关团体等区域进行划分。
七、管理规定
( 1 )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条、第八十八条有关规定执行。涉及违法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八十八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2 )部门职责分工根据《泉州市噪声污染防治行动方案( 2023-2025 年)》《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 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泉政办〔 2022 〕 46 号)中涉及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相关条目进行职责分工。
( 3 )针对本次划定工作暂未划入且经查证属于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区域,可参照上述文件中相关管理条目进行管理。
( 4 )若因建筑物属性、用地性质或规划发生根本变化可实施动态修编,原则上不超过 5 年调整一次,调整程序参照划分方法执行。
( 5 )本方案未尽事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相关规定执行。
( 6 )本方案自 2026 年 1 月 22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31 年1 月 21 日止。本方案由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