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稳定粮油生产九条措施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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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区政办规〔2025〕10 号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稳定粮油生产九条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对粮油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充分调动抓粮种粮积极性,巩固我区粮油生产稳定发展,确保完成粮油生产各项目标任务,现结合蕉城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鼓励规模种植

1.种植水稻、大豆、甘薯、马铃薯、玉米等粮食作物面积相对集中连片30 亩(含)以上的种植主体,区级财政给予每亩300元补助(种植多种粮食作物的,每种的种植面积要相对集中连片10 亩以上);种植油菜籽面积30 亩(含)以上的种植主体,区级财政给予每亩200 元补助。

2.对耕地退果、退茶、退林、退塘还耕后用于种植粮食、油菜籽等作物,且相对集中连片面积30 亩(含)以上的种植主体,按照种粮大户和油菜籽种植大户的标准验收补助。

责任单位: 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加大高标准农田建设

1.对2026 年起立项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能按省市要求的时间节点完成建设,并经区级相关部门验收合格的,采取以奖代补,按100 元/亩的标准给予奖励,由区财政承担。该项以奖代补资金可由业主单位用于高标准农田相关的支出。

2.对历年已完工验收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购买农田设施财产保险。有效解决农田设施因灾毁损恢复修建问题,促进灾损农田设施尽快正常运行,保障已建高标准农田生产能力。

责任单位 :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鼓励撂荒耕地复耕复垦种植粮食作物

深化“我在宁德有亩田”活动,推进撂荒地整治,鼓励撂荒耕地复垦种植粮食作物。对当年撂荒耕地复垦种粮面积达到30亩(含)以上的种植主体,每亩给予一次性补助1000 元,所在乡镇负责监管确保3 年不再撂荒。同时享受市级财政对撂荒耕地复垦种粮种植主体的叠加补助。撂荒复垦给予补助后,再次撂荒复垦的不予补助。

责任单位: 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提高粮油保险保费补贴

1.提高水稻政策性保险保费补贴,区级财政保费补贴由10%提高到20%。

2.开展野生动物致害粮食作物政府救助责任保险工作。为了提高农户的种粮积极性,减少农户因野猪等野生动物造成的损失,对全区范围内除水稻外的粮食作物,开展野生动物致害粮食作物政府救助责任保险工作。

责任单位: 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五、鼓励提高粮食生产机械化装备水平

1.对当年购置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范围内的拖拉机、旋耕机、育秧播种设备、插秧机、农用(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粮食作物收获机械、粮食初加工机械等粮食生产农业机械合计10 万元(含)以上,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享受农机购置补贴基础上,给予每台机具购买费用20%的奖励,但不超过其农机购置总补贴额的70%。

2.对当年新建并被认定为标准化粮食烘干中心(点)的,按照不同的批处理量,区级财政给予15 万至35 万元不等的奖励。

责任单位: 区农业机械化发展中心、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六、鼓励开展水稻机插机收,提高水稻生产机械化水平

开展水稻机械化插秧、机械化收获,当年合计作业面积达到300 亩(含)以上的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县级财政给予作业方每亩补贴30 元(以单北斗终端作业数据为准)。

责任单位: 区农业机械化发展中心、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七、挖掘扩种潜力

鼓励在幼龄茶果园套种甘薯、马铃薯、玉米、大豆等各种粮食作物,种植面积折算后达到30 亩(含)以上的,按照种粮大户标准给予补助。

责任单位: 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八、开展“粮耕保姆站”服务工作

在各乡镇成立“粮耕保姆站”,组建农业专业机械化服务队、种粮技术服务队、科技服务队等队伍。引导经营主体相对集中连片规模化、机械化种植粮食作物,每年完成粮食面积9000 亩(其中水稻7000 亩,其他粮食作物2000 亩)。安排本级财政资金200 万元,70%用于补助经营粮食作物,并接受机耕、机插(育)、机防、机收等农业机械化服务的经营主体;15%用于补助农业机械化服务主体;15%用于补助承担农业机械化服务的种粮技术服务队伍(农机手),鼓励开展全程机械化托管服务。

责任单位: 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九、建立高产优质粮食示范片

各乡镇因地制宜地建立1~5个粮食高优示范片(水稻、再生稻、甘薯、玉米、马铃薯、大豆等),每个示范片面积在50亩以上,推广粮食生产“五新”技术,每个示范片给予补助2万元。

责任单位: 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以上补助均可与其他相关粮油生产扶持政策叠加享受,各有关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认定办法和实施细则,各乡镇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级扶粮政策。

本措施自2026 年1 月1 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7 年12 月31日,由区农业农村局、区农业机械化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 年12 月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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