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昌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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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政规〔2025〕6 号

顺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昌县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顺昌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规定》已经县政府第78 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顺昌县人民政府

2025 年12 月31 日

(此件主动公开)

顺昌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规定

为提升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推动生活垃圾处理的可持续发展,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 号)、《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州中心支行关于做好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有关征收工作的通知》(闽财税〔2021〕8 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22〕14 号)、《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顺昌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关于公布顺昌县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顺发科〔2022〕48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修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不包括建筑垃圾、渣土、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实行收费制度。本规定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中转、运输、无害化处理等环节所产生的费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和设施的维护。

第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范围:凡在顺昌县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的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外地驻顺单位、外来施工企业及其职工(含上述单位使用的各类临时工、季节工)、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

顺昌县城市范围:根据《顺昌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顺昌县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用地范围为:东至上凤村八斗种,西至五里亭,南至炼石水泥厂,北至316 国道。

第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

(一)县城区范围内的所有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按9 元/户·月标准计征。

(二)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外地驻顺单位、外来建筑施工单位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按在册人员(含正式工、合同工、临时工、聘用人员)每人每月3 元计征。

(三)营业性场所征收标准:按营业场所的面积计征。

1.餐饮业:餐厅面积50m ² 以下的(含50m ² )按每月30 元计征,餐厅面积50m ² 以上的超过部分按每月0.5 元/m ² ·月计征。

2.服务业:1 元/m ² ·月计征。其中美容美发、保健等服务场所300m ² 以下(含300m ² )按1 元/m ² ·月计征,300m ² 以上超出部分按0.3 元/m ² ·月计征;澡堂、桑拿按上述标准的30%计征。

3.旅店业:按每张床每月5 元计征(旅店业在册员工按第四条第2 款执行)。

4.娱乐场所、废品收购:按1 元/m ² ·月计征。

5.商业网点、集贸市场:按0.5 元/m ² ·月计征。

6.超市、家具店:500m ² 以内(含500m ² )按0.5 元/m ² ·月计征,500m ² 以上超出部分按0.1 元/m ² ·月计征。

7.早市、夜市摊点及其他固定、流动摊点按每日每个摊点3元计征,大排档按120 元/月计征。

8.饭店、宾馆、招待所、旅社的餐厅、食堂、舞厅等对外营业性场所、按本《规定》第四条第三款第1、4 项规定标准计征。

(四)交通营运车辆征收标准(政策明确规定不能征收的除外)。

1.面的、轿的按4 元/月·辆计征(含人力三轮车及私家

车)。2.中巴车按8 元/月·辆计征。

3.大客车10 元/月·辆计征(含公交车)。

4.始末站在县内范围内的货运车辆(含农用车、拖拉机)按吨位2 元/月·吨计征。

(五)居民住户(含常住人口和暂住人口)月用水量少于1吨的,该户当月生活垃圾处理费予以免收。

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特困居民户、孤寡老人等民政救济对象、残疾人以及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户,凭相关证件经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征收部门核定后,可免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主体和征收方式

1.征收主体:顺昌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由顺昌县水之城供水有限公司作为代征主体。

2.征收方式:由顺昌县水之城供水有限公司和顺昌县环境卫生服务中心联合成立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部门,统一征收管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1)城区自来水供水用户由顺昌县水之城供水有限公司代征。

(2)按计量征收的单位及自备水源的单位、交通营运车辆、固定摊点、流动摊点、大排挡、建筑工地等由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部门负责征收,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予以配合。

第六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费用管理

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使用国家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电子发票(普通发票)。收入费用由顺昌县水之城供水有限公司统一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用于垃圾收集、中转运输及处置等各环节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作他用。财政、审计、发改等单位履行监督职能,加强对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除追缴所欠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外,由顺昌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据《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对单位处应当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 万元;对个人处应当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1000 元。拒不履行,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凡阻挠、干扰正常收费工作的,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八条  收费单位和被委托从事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的单位,要加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缴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生活垃圾处理费,确保做到按时足额征收。

第九条  收费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凡违反本规定乱收费的,由县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  本规定实施后,我县原有与生活垃圾处理相关的规定及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收费项目,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顺昌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0 年。本规定实施过程中如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原《顺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昌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顺政综〔2009〕165 号)等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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