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涵江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方案的通知(涵政办规〔2025〕4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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涵政办规〔2025〕4 号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涵江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区直及驻涵有关单位:

为改善我区城市声环境质量,保障我区居民生活、学习和工作等场所的安静,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涵江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 年12 月29 日

(此件主动公开)

涵江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方案

一、前言

为建立健全我区噪声污染防治管理体系,进一步改善和提高声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等有关法律 、标准和规范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划分范围主要依据《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的通知》(莆政办规〔2022〕16号),涵盖文件中涵江区所涉区域,包括江口镇、三江口镇、白塘镇、国欢镇、梧塘镇和涵东街道、涵西街道。

三、划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 年1 月1 日起实施);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2 年6 月5日起实施);

(三)关于印发《“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环大气〔2023〕1 号);

(四)《关于开展第一批噪声污染防治试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工作的通知》(环办便函〔2023〕156 号);

(五)《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

(六)《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七)《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

(八)《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

(九)《莆田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 年)》;

(十)《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的通知》(莆政办规〔2022〕16 号);

四、划分原则及基准年

以用地性质、建筑物分类和分布现状为基础,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声环境功能区划和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等确定。

本次划定以2025 年为基准年,施行期限为2026-2030 年。

五、划分结果

按照《莆田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划定技术报告(涵江区)》,确定涵江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情况见附件1、附件2。

六、管理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禁止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改建、扩建工业企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业噪声污染。

(二)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应当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

(三)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四)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住建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同意,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五)新建公路、铁路线路选线设计,应对尽量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六)新建、改建、扩建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城市高架、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等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重点路段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符合有关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范以及标准要求。

(七)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但紧急情况以及政府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 年,由涵江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本方案未尽事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1.涵江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图

2.涵江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成果统计表附件1

涵江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图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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