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 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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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明政办规〔 2025 〕 7 号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三明市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 年 12 月 23 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明市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文化思想,充分发挥三明红色文化、生态资源、工业遗存、历史人文等场景优势,深化“全域取景 + 全链服务 + 全民共享”发展路径,加快构建影视产业全链条,打造国家级影视产业示范园区和全域影视拍摄基地,助力三明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支持影视经营主体发展

(一)对在三明从事影视行业的经营主体,有租用办公用房或厂房的,本措施施行之日起前 3 年按实际租金的 50% ,由所在地的县(市、区)给予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二、鼓励影视作品创作生产

(二)每年开展征集反映三明红色历史、绿色生态、工业文明、朱子文化、客家风情、沙县小吃、改革创新等题材的优秀剧本活动,对入选的剧本,给予每个 3-5 万元创作补助。

(三)对在三明从事影视行业经营主体,以第一出品方出品的影视作品,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的,分别给予 50 万元、 30 万元、 20 万元奖励;影视作品在以下平台播映的,按照相应标准给予奖励:

1. 电影在院线公映期间,经官方统计票房达 1000 万元及以上的,按票房 1% 给予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电影在央视六套首播的,奖励最高 10 万元。

2. 电视剧在央视一套黄金时段首播的,黄金时段播放的集数按照每集 5 万元标准奖励,奖励最高 200 万元;在央视八套和国内一线省级卫视台黄金时段首播的,黄金时段播放的集数按照每集 5 万元标准奖励,奖励最高 100 万元;在央视其他频道、其他省级卫视台黄金时段首播的,黄金时段播放的集数按照每集 3 万元的标准奖励,奖励最高 50 万元。

3. 网络电影、网络剧(含短剧)在主流网络平台首轮播出的,按照与视频网站分账收入的 1% 一次性奖励,奖励最高 80 万元。

三、支持影视剧组来明拍摄

(四)对在三明拍摄的影视剧组、短剧剧组,住宿、餐饮、交通、场地租赁等费用,由涉及市、各县(市、区)按实际支出的 10% 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五)对使用三明“全域影视地图” APP 预约取景、并在明拍摄周期累计超过 5 天的电影、电视剧剧组,影视作品上映后给予每天 2000 元协拍服务补助,最高不超过 3 万元。

四、推动影视后期制作产业发展

(六)对三明投资从事影视后期制作、数字影棚、虚拟拍摄平台等经营主体,按实际投资额的 5% 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300万元。

五、鼓励影视作品发行播映

(七)对以辖区内影视行业经营主体作为第一出品方的作品,获得全国“五个一工程”奖的,奖励 300 万元;获得威尼斯国际电影节、戛纳国际电影节、柏林国际电影节主竞赛单元奖项及奥斯卡金像奖等国际重大奖项的,奖励 300 万元;获得金鸡奖、飞天奖、华表奖的,奖励 200 万元;获得国际 A 类电影节主要奖项的,奖励 100 万元。以上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八)对在三明举办全国首映礼的影视作品,按实际活动费用的 30% 给予补助,每场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六、支持影视人才培养引进

(九)与三明学院、福建师范大学等高校合作共建影视实训基地,每年开展群众演员、后期制作、剧本创作等技能培训。

七、鼓励影视节展与品牌活动

(十)对在三明举办的影视节展、电影节、剧本大赛、微短剧周等活动,由活动举办地的县(市、区)按实际场地租赁、宣传推广等费用的 20% 给予补助,每场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十一)对引进全国性影视节展、行业峰会等活动的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

八、推动影视与文旅融合发展

(十二)对开发“影视 + 旅游”线路、设立 AR 互动体验区、推出影视主题文创产品的经营主体,由开发产品涉及的县(市、区)按项目实际投资的 10% 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十三)对在取景地打造影视主题街区、夜间演艺、沉浸式剧本杀等新业态的经营主体,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给予一次性最高 30 万元运营补助。

九、优化服务保障

(十四)设立“影视管家”服务平台,提供场景协调、政策咨询、审批代办等一站式服务。

(十五)对经确认为重大影视项目、重点影视经营主体、高端影视人才等,可采取一事一议予以扶持。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8 年 12 月 31 日。本措施与国家、省、市出台的其他政策重复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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