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政办规〔2025〕6号
光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光泽县
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光泽县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实施。
光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 年12 月19 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光泽县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方案
为健全我县噪声污染防治管理体系,进一步改善声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规范,结合光泽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范围边界以《光泽县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为准。
二、划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 年1 月1 日起实施);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2 年6 月5 日起实施);
(三)《“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环大气〔2023〕1 号);
(四)《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批噪声污染防治试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工作的通知》(环办便函〔2023〕156 号);
(五)《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六)《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七)《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
(八)《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 — 2014);
(九)《光泽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 年)》;
(十)《光泽县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2022 年)》;
(十一)《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方案的通知》(南政办〔2022〕32 号);
(十二)《福建省噪声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23 — 2025年)》;
(十三)南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的其它资料。
三、划分原则
以用地性质、建筑物分类和分布现状为基础,结合《光泽县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确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四、划分结果
本次共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17 个(具体名称、边界及面积详见附件1,空间分布详见附件2)。
五、管理要求
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按照《光泽县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2022 年)》(光政办规〔2022〕2 号)的要求分类管理,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和《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方案的通知》(南政办〔2022〕32 号)的相关规定。针对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环境噪声,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工业企业选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相关规划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要求优化工业企业布局,防止工业噪声污染。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改建、扩建工业企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业噪声污染。
(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应当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三)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 新建公路、铁路线路选线设计,应当尽量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新建、改建、扩建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城市高架、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等,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重点路段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并符合有关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范以及标准要求。
(四)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但紧急情况以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
六、其他事项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十年。执行中如遇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整的,则按照最新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1.光泽县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清单
2.光泽县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分布图附件1
光泽县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清单附件2
光泽县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分布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