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政办规〔2025〕5 号
光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光泽县低效 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光泽县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光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 年11 月28 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光泽县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71 号)、《自然资源部关于扩大深化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5〕83 号)及《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南政办规〔2025〕8 号)有关要求,紧抓政策机遇,立足我县国土空间资源和产业发展实际,着力破解存量建设用地盘活难题,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试点范围和实施步骤
试点范围为光泽县域,重点针对低效工业用地、城中村及旧商业、仓储、市场、闲置宅基地、工矿废弃地等存量低效用地。
试点期限为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27 年9 月,具体按以下步骤实施。
(一)基础准备阶段(至2025 年11 月底)。 成立工作专班,完成试点实施方案编制;制定低效用地认定标准,完成调查摸底、上图入库等工作。
(二)推进实施阶段(2025 年12 月至2026 年9 月)。 坚持上下联动、以点带面、政策激励、项目驱动,统筹推进试点任务落实。
(三)中期评估阶段(2026 年10 月至2026 年12 月)。 按照自然资源部统一部署,对试点工作进行中期评估。
(四)试点总结阶段(2027 年7 月至2027 年9 月)。 全面总结试点工作,形成评估报告。
二、工作内容
(一)全面摸清低效用地底数。 制定低效用地认定标准和程序,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及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基础,全面查清各类低效用地及历史遗留用地的空间分布、面积规模、利用状况等信息,建立全县低效用地数据库,逐级上报经省自然资源厅审核后报自然资源部备案,作为试点工作实施和成效评估的基础依据。 〔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县工信商务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完成时间:2025 年11 月底前〕
(二)合理优化城镇开发边界。 对城镇开发边界内及自然保护地核心区的现状低效城镇建设用地进行腾退复绿复垦,经变更调查认定后,等量增补城镇开发边界,编制局部优化方案,按程序逐级上报纳入全国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县工信商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等;完成时间:试点期内每年土地变更调查认定后3 个月内〕
(三)鼓励多市场主体参与。 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支持原土地使用权人按照新规划用途(商品房除外)自行实施低效用地再开发,按详细规划重新核定规划条件,经县政府批准后可以协议方式办理相关用地手续,法律法规、原划拨决定书及原土地出让合同有明确约定需要收回的除外。 〔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发改科技局、工信商务局、财政局、工业园区管委会;完成时间:2027 年9 月底前〕
(四)优化多元化开发模式。 对“边角地”、“夹心地”等难以独立开发的零星地块,整合归宗,与相邻产业地块一并出具规划条件,可以协议出让方式整体供应给相邻产业项目用于增资扩产(商品房除外)。探索“工改工”与“工改商”等联动改造的条件和程序。结合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将零星、插花的小块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整治归并为大块宗地,可探索“国有+集体”组合供应方式。鼓励探索低效工业用地市场化回购和退出路径,通过“以物业换土地”“以地换地”等方式向工业园区集聚,运用“府院联动”机制化解涉法涉诉低效工业用地退出问题。 〔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县法院,县发改科技局、工信商务局、财政局等;完成时间:2027 年9 月底前〕
(五)优化低效用地改造程序。 涉及低效用地再开发需编制土地成片开发方案的,可统一编制或将多个地块合并编制。研究制定简化程序,便利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变更土地用途或签订变更协议,鼓励其自主改造开发。 〔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完成时间:2027 年9 月底前〕
(六)引导混合利用和用途转换。 制定土地混合开发利用和用途合理转换的正负面清单、规模控制比例和分割转让要求,合理引导混合利用和用途转换。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工业、物流仓储和研发用地转换以及商服用地内部细分地类转换,可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 〔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县工信商务局、住建局等;完成时间:2027 年9 月底前〕
(七)完善存量资源盘活过渡期机制。 鼓励利用存量房地产等空间资源发展国家支持产业,允许以五年为限,享受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支持政策。过渡期满及涉及转让需办理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手续时,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保留划拨,其余可通过协议方式处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过渡期满办理协议出让时,企业无法一次性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的,经集体决策可约定分期支付,自签订合同或补充协议之日起两年内付清,但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总额50%。 〔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住建局;配合单位:县发改科技局、工信商务局等;完成时间:2027 年9月底前〕
(八)妥善处置历史遗留问题。 按照依法依规、尊重历史、公平公正、包容审慎的原则,分类处置历史形成的无合法手续建设用地。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和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均认定为建设用地的,在符合规划用途前提下,允许按建设用地办理土地征收等手续,按现行《土地管理法》落实征地补偿安置;若土地从不符合规划变为符合规划,可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依法调整处罚内容或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将拆除变更为没收建(构)筑物。 〔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县工信商务局、司法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等;完成时间:2027 年9 月底前〕
(九)强化财税金融协同支持。 鼓励政策性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前提下,优化贷款条件,给予整体授信,提高项目融资效率。 〔牵头单位:县财政局;配合单位:县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等;完成时间:2027 年9 月底前〕
三、实施保障与机制建设
成立以县长为组长、相关县领导任副组长,县直有关部门、各乡(镇)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工作专班,专班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严守红线底线,确保耕地不减少、建设用地总量不突破、生态保护红线保持稳定。综合运用各类媒介,开展全方位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加强对试点政策、案例和实践的梳理推广,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模式。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 年9 月。实施期间如遇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
附件:光泽县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专班成员单位职能附件
光泽县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
专班成员单位职能
(一)县自然资源局。 负责工作专班办公室日常运行;汇总各部门报送的低效用地摸底情况和数据库建库运行;负责盘活利用低效用地涉及的土地综合整治、规划管理、土地供应及历史遗留用地问题处置等政策制定和指导实施工作。
(二)县发改科技局 。 负责依据国家、省产业引导目录把关投资准入,依法履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积极争取上级重大项目和资金支持,指导相关债券申请工作。
(三)县工信商务局 。 负责指导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业、商贸业领域产业项目布局与实施工作。
(四)县司法局。 指导相关部门制定政策措施,依法开展试点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五)县财政局 。 负责做好试点工作相关经费保障,指导试点项目申请相关债券;指导制定项目融资运作平衡方案,多渠道保障资金;组织指导国有企业清查、评估低效用地资产;审核批准国有企业盘活方案及重大资产处置。
(六)县住建局 。 负责制定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相关的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等政策,统筹指导旧城镇、旧村庄试点项目实施和村庄整治工作。
(七)县农业农村局 。 负责指导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探索通过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盘活农户合法拥有的住房。
(八)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指导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中涉及工业(产业)园区标准化建设。
(九)国家税务总局光泽县税务局。 配合开展低效用地摸底,负责核查低效用地项目企业的纳税情况。
其他成员单位包括县法院,县民政人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应急局、林业局、红杉产投、鹭泽水务公司、供电公司、各乡(镇)根据实际工作任务,依照职责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相关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