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农业农村
文件宁德市财政局
宁农规〔2025〕3 号
宁德市农业农村局 宁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宁德市市级台湾农民创业园建设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霞浦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霞浦台湾农民创业园管委会: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台湾农民创业园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宁台农业融合发展,根据《福建省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扶持霞浦县建设国家级台湾农民创业园若干措施的通知》精神,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宁德市市级台湾农民创业园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宁德市农业农村局 宁德市财政局
2025 年10 月29 日(此件主动公开)
宁德市市级台湾农民创业园建设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台湾农民创业园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宁台农业融合发展,根据《福建省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扶持霞浦县建设国家级台湾农民创业园若干措施的通知》要求,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台湾农民创业园建设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扶持霞浦国家级台湾农民创业园建设发展的专项资金,从2025 年开始连续三年,每年150 万元。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农业农村局共同管理。
(一)市财政局履行下列管理职责:安排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会同市农业农村局下达专项资金;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绩效监控、评价管理,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二)市农业农村局履行下列管理职责:会同市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按规定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推动、督促霞浦县做好项目建设管理、资金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
(三)霞浦县农业农村部门或台湾农民创业园管委会及财政部门履行下列管理职责:根据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方案按时完成所承担的任务,按规定及时拨付专项资金;对所实施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按照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要求开展绩效管理工作,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开展生产性土地整理、道路、水利、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
(二)引进、合作开发及示范推广闽台农业良种、技术、肥料、农药及机械设备;
(三)支持农产品加工、农机企业设备购置;
(四)发展设施农业、生态农业、休闲农业等特色现代农业产业。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第六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及单位,向霞浦县农业农村部门或台湾农民创业园管委会提出申请。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得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不得以同一项目建设内容多头申报。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取先建后补方式拨付资金。项目实施单位应在项目建设完成后1 个月内,向霞浦县农业农村部门或台湾农民创业园管委会提出验收申请。霞浦县农业农村部门或台湾农民创业园管委会会同财政部门应在1 个月内完成验收并给出验收结论。验收结论包括:验收通过、限期整改、验收不通过。
对验收通过的项目,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对一次验收未通过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在验收结论下达之日起3 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再次提出验收申请。若再次验收未通过的,为最终验收不通过。对验收不通过的项目,不予补助。验收报告报送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备案。
第八条 霞浦县农业农村部门、台湾农民创业园管委会和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及资金使用成效的监督检查和总结分析,并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专项资金,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财务账目,规范使用专项资金,并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虚报、冒领、私分、截留、挪用等违法违纪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还应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霞浦县农业农村部门、台湾农民创业园管委会和财政部门应根据本暂行办法,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 月31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