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政办规〔2025〕4 号
华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华安县促进商贸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华安经济开发区,县直各单位:
《华安县促进商贸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华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 年11 月10 日(此件主动公开)
华安县促进商贸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为华安县商贸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制定以下措施。
一、培育限上贸易企业
对当年月度新增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 万元;对年度新增、限下转限上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 万元。本条奖励在市级奖励基础上叠加实施。
牵头单位: 县工信局
责任单位: 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华安经济开发区
二、鼓励工业企业成立贸易公司
支持工业企业“主辅分离”,当年注册且完成新增新上的贸易企业(每家工业企业仅限一家),在新增新上奖励基础上,叠加奖励2 万元;当年销售收入(需提供第三方审计报告)达3 亿元的,一次性叠加奖励5 万元;年销售收入达5 亿元的,一次性叠加奖励12 万元。本条款各项与本措施第一条奖励叠加后,单个企业当年度所获奖励总额不得超过20 万元。
牵头单位: 县工信局
责任单位: 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华安经济开发区
三、支持跨境电商企业发展
鼓励企业积极开展跨境营销和跨境业务,对首次入驻外贸电商平台,并在入驻后一个自然年度内实现跨境电商实质交易额达到30 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 万元的补助。
牵头单位: 县工信局
责任单位: 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华安经济开发区
四、鼓励电商企业销售特色产品
对首次通过公共网络实现年销售额(需提供相关销售数据及凭证以备核查)达500 万元并依法履行法定统计业务的电商贸易型企业,在新增新上奖励基础上,一次性叠加奖励2 万元。对首次年网络零售额达1000 万元以上的电商贸易型企业,一次性叠加奖励4 万元。上述两项不重复享受。
对企业网络销售额中特色工业产品、旅游产品、农特产品的销售额总占比达60%的企业(需提供相关销售数据及凭证以备核查),另外叠加奖励2 万元。
牵头单位: 县工信局
责任单位: 县文体旅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华安经济开发区
五、支持数字服务企业做大做强
对当年度首次主营业务收入(需提供相关销售数据及凭证以备核查)达到200万元以上的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新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 万元;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2000 万元以上,并依法履行法定统计义务的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新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 万元。
牵头单位: 县工信局
责任单位: 县财政局
六、鼓励举办线下促消费主题活动
鼓励各乡(镇)、企业举办线下促消费主题活动,活动方案需提前向县工信局备案。对组织30 家以上商户,且活动结束后提交总结报告(含活动现场照片、客流、销售情况评估等)的,给予不高于活动符合规定的直接经费(需明确经费构成,如宣传物料、布展等,排除餐饮、礼品等间接费用)50%的补助(不包含场地费),每场活动补助不超过15 万元。
牵头单位: 县工信局
责任单位: 县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华安经济开发区
七、限下商贸企业抽样调查辅调员补助
根据《漳州市统计局 漳州市财政局关于统计调查支出标准的通知》(漳统〔2023〕17 号),结合本地经济发展、财力状况和物价水平,建立健全商贸领域支出标准,规范“四下”企业抽样调查辅助调查员及有关调查活动员补贴标准,现制定如下补贴标准:
限额以下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业抽样调查辅助调查员补贴,每个样本每次调查50 元。该项补助由县统计局按季度据实造册,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直接发放至辅调员个人账户。
牵头单位: 县统计局
责任单位: 县财政局
本政策实施期间,县工信局、财政局应于每年一季度末对上年度政策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益、带动就业、税收增长等效果进行绩效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动态优化调整政策。
本政策条款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除有特别说明,与其它政策文件冲突时按“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由县工信局、财政局组织实施,有效期自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 月31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