诏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诏安县生态公益林、沿海基干林地占补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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诏政规〔2025〕4 号

诏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诏安县

生态公益林、沿海基干林地占补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诏安工业园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诏安县生态公益林、沿海基干林地占补管理办法》已经2025年第十三次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诏安县人民政府

2025 年10 月31 日

(此件主动公开)

诏安县生态公益林、沿海基干林地

占补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生态公益林及沿海基干林地管理,有效解决生态公益林及沿海基干林地储备库不足的问题,根据《福建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基干林带等三类林地储备库管理的通知》(闽林综〔2017〕31 号)、《福建省林业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和调整办法>的通知》(闽林〔2020〕1号)、和《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重大建设项目生态公益林储备库的通知》(漳政综〔2013〕30 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建设项目征占用生态公益林地、沿海基干林地和生态公益林优化结构调整需使用或调整生态公益林储备库指标。

二、基本原则

(一)生态优先、合理布局。 以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目标为导向,与国土空间规划、生态保护红线管控紧密衔接,优先保障重点生态区位,因地制宜、集中连片、科学布局,推动全县生态公益林、沿海基干林地布局、规模、结构更加合理,森林生态功能更加完善,维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

(二)增减平衡、确保质量。 实行“总量控制、区域稳定、动态管理、增减平衡”的管理机制,按照“区位调重、树种调优、蓄积调高”的要求,优化提升生态公益林、沿海基干林地质量。按照“总量控制、政府主导,综合协调、分工负责,保护优先、合理使用,属地管理、部门落实”的总体要求;遵循“谁主管、谁监管,谁占用、谁补充,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

(三)依法引导、严格管控。 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在生态优先的前提下,保障林权、承包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加强生态公益林、沿海基干林地管控,严格优化调整和用地审批手续。

(四)本异地补充、有偿使用。 实行“先补后用”的原则,对申请使用的生态公益林、沿海基干林地,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按规定进行调整补充;在我县行政区域内调整补充有困难的,向市政府提出申请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异地补充,异地补充所需费用先由县政府承担;调整补充或异地补充的费用最终由提出补充的用地单位或公益林优化结构调整的申请单位承担。

三、建立台账

(一)建立可调进生态公益林、沿海基干林地台账。 县林业局根据生态公益林、沿海基干林地调整条件,对全县符合调进国家级、省级生态公益林的林地小班、沿海基干林带非林地相关信息进行调查摸底,分乡镇统计建立信息台账,为项目建设使用生态公益林、沿海基干林地及公益林优化结构调整提供信息。

(二)建立储备库台账。 县林业局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国家级、省级生态公益林、沿海基干林地储备库。县林业局根据已建立台账相关信息,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或林地所有权单位对协商同意进入储备库的所有者进行补偿并签订《调进生态公益林、沿海基干林地储备库意向书》后,开展生态公益林、沿海基干林地区划界定。对进入储备库的相关信息,由县林业局按乡镇或林地所有权单位建立台账,为项目建设征占用生态公益林、沿海基干林地及公益林优化结构调整提供信息。

四、签订协议

(一)生态公益林优化结构调整。 由县林业局或调出单位(个人)与调进单位(个人)根据可调进生态公益林台账相关信息,按照“自愿、公平”的原则,双方签订《生态公益林调整补偿协议书》,县林业局根据该补偿协议书及相关规定做好生态公益林优化结构调整申报工作。

(二)项目建设征占用生态公益林、沿海基干林地和湿地占补。 项目建设征占用生态公益林或沿海基干林地,优先使用县级储备库指标,若储备库不足则采取以下办法:一是属征占用生态公益林储备库不足的,由县政府直接向市政府提出申请,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组织异地补充,异地补充的生态公益林指标直接进入我县国家级、省级生态公益林储备库使用;二是属征占用沿海基干林地储备库不足的,由县政府向市政府提出申请,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组织异地补充,异地补充的基干林地指标直接进入我县基干林地储备库使用。

用地单位(个人)根据县林业局提供的建设项目使用生态公益林或沿海基干林地指标的相关信息,按照“自愿、公平”的原则,与县生态公益林、沿海基干林地储备库建库单位诏安县人民政府(或受委托单位)签订《使用生态公益林、沿海基干林地指标补偿协议书》,县林业局根据该补偿协议书向用地单位(个人)收取相应的补偿金,并办理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审批手续。

根据《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和福建省林业厅、国土资源厅、海洋与渔业厅、水利厅、住建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湿地占补平衡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林〔2018〕3 号)相关规定,湿地占用待上级出台文件后参照上级文件执行。

五、补偿指导价

(一)建设项目征占用类型。 建设项目使用生态公益林或沿海基干林地指标,相应补偿标准参照漳政综〔2013〕30 号文件规定,相关的补偿费由用地单位(个人)向建库或增补单位诏安县人民政府分类支付,具体标准如下:

1.省级生态公益林不少于40000 元/亩;

2.国家级生态公益林不少于50000 元/亩;

3.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地不少于50000 元/亩。

(二)优化调整占补类型。 生态公益林优化结构调整的参照上述补偿标准执行。

六、其他规定

(一)以上补偿,属建设项目使用生态公益林或沿海基干林地指标的,所缴纳补偿的费用仅作为生态公益林补偿金或沿海基干林地补偿金的费用。

(二)以上补偿,属生态公益林优化结构调整的,则包含林地及林地上的林木等附着物补偿,《生态公益林调整补偿协议书》应分别对林地、林木权属及对应补偿金的分配作明确规定。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 年;如遇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调整或相抵触的,以新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规定为准。

本文件由县林业局负责解释及牵头组织实施,并解决文件贯彻执行、备案审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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