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 意见(试行)的通知(延政规〔2025〕3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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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政规〔 2025 〕 3 号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进一步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

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进一步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意见(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政府

2025 年 10 月 27 日

(此件主动公开)

进一步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

意见(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 2021 〕 1 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厅字〔 2019 〕 34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借鉴其它地区经验做法,结合我区实际,意见如下:

一、适用范围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含当天,下同)在国有建设用地上已建成,因用地、规划、建设、消防等手续不完善,欠缴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开发建设单位不履行办证义务或灭失(含吊销、注销、撤销,下同)等原因,造成相关权利人不能正常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房屋,适用本意见。

二、相关问题类型及处理办法

(一)关于用地手续不完善的问题

建设项目用地手续不完善的,可以按照不同时间、不同类型分别采取划拨、出让等方式依法补办用地手续,在 2001年 10 月 22 日国家《划拨用地目录》发布实施后建造完成,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可按照划拨方式补办用地手续,在国家《划拨用地目录》发布实施前建造完成的,可按照项目建设时的政策规定补办用地手续。

(二)关于未通过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的问题

对于能够按规定补办规划验收等手续的,应当依法依规处理并补办相关核实手续后办理不动产登记;对确因建成时间较早等原因不具备补办条件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含专项规划)且符合消防安全、工程质量要求的前提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现状出具认定或核实意见。

(三)关于未通过竣工验收备案问题

通过积极与开发企业、业主单位及验收主管部门沟通,推动项目及时完成验收,对因超出原批准范围而无法验收部分积极采取补办相关手续为办证创造基本的条件。

1. 建筑工程项目能够补办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建设单位或其他办理主体应当按规定补办。 对于项目工程质量和消防验收合格的但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结果的,凭相关验收材料,经住建部门审核出具符合竣工验收备案意见后,可作为工程已竣工备案的材料。

2. 未取得工程质量验收的。 由建设单位(或业主)委托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机构进行工程质量可靠性鉴定(含抗震鉴定),检测鉴定结论符合工程质量安全要求的,由住建部门出具符合工程质量验收的意见。

3. 未取得消防验收的。 对 1998 年 9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施行前已建成的房屋,未进行改建(含用途变更)、扩建的,可不再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手续;对 1998年 9 月 1 日后建成的房屋,未取得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合格意见的,由建设单位(或业主)委托有资质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对现状建筑进行评估,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合格的,建设单位(或业主)需提供工程质量意见书、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和消防安全承诺书,并向住建部门申请存档备案。

4. 符合建设用地和工程规划但未办理施工许可的已建成项目,由住建部门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及《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进行行政处罚。

(四)关于开发建设单位不履行办证义务或灭失问题

因开发建设单位或有关单位灭失,有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的,由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办理,并承担未足额缴纳的土地价款和欠缴的税费;没有承继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可由区政府指定的机构或组织代为申请办理。开发建设单位或有关单位灭失的,首次登记与转移登记可一并办理,并在登记簿中对权利主体灭失情况予以记载。已办理首次登记,开发建设单位或有关单位已经灭失的,购房人可单方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五)关于原分散登记的房屋、土地信息不一致,项目跨宗地建设问题

分散登记时,已经分别登记的房屋和土地用途不一致的不动产,继续分别按照原记载的房屋、土地用途进行登记,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变已登记的不动产用途;因房屋所有权多次转移、土地使用权未同步转移导致房屋、土地权利主体不一致的,经核实,权属关系变动清晰且无争议的,购买人可以持房屋所有权属证书、原土地使用权证、原房屋转移登记时提交的买卖合同、涉税证明、个人承诺书,单方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并在登记簿中对相关情况予以记载,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给予办理房屋、土地权利主体一致的不动产权证。

房屋和土地有合法权属来源文件、跨宗地建设未超出批准用地范围,无调整宗地需求的,可按照所在宗地分别办理不动产登记;有调整宗地需求的,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宗地边界调整或宗地合并、分割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其他说明

根据工作需要,本意见由区自然资源局、住建局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研究制定我区具体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配套政策,协同推进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工作,并协调执行中存在的具体问题。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2 年。我区制定的已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规定为准,原已办理登记或已按原来规定办理的手续,继续有效,对未列入本意见处理范围的,可按照“一案一议”方式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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