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溪县 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方案的通知(松政办规〔2025〕4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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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政办规〔 2025 〕 4 号

松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溪县

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方案的通知

松源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松溪县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实施。

松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 年 9 月 23 日

(此件主动公开)

松溪县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方案

为健全我县噪声污染防治管理体系,进一步改善和提高声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标准和规范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范围边界以《松溪县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为准。

二、划分依据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015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2022 年 6 月 5 日起实施)

( 3 )《“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环大气〔 2023 〕1 号)

( 4 )《生态环境部关于开展第一批噪声污染防治试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工作的通知》(环办便函〔 2023 〕 156号)

( 5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3096 — 2008 )

( 6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50137 — 2011 )

( 7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T21010 — 2017 )

( 8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 GB/T15190 — 2014 )

( 9 )《松溪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2021 ~ 2035 年)》

( 10 )《松溪县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 2022 年)》(松政办规〔 2022 〕 6 号)

( 11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方案的通知》(南政办〔 2022 〕32 号)

( 12 )《福建省噪声污染防治行动方案( 2023 — 2025 年)》

( 13 )南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的其它资料

三、划分原则

以用地性质、建筑物分类和分布现状为基础,结合《松溪县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 2022 年)》确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四、划分结果

根据噪声敏感建筑物分布情况,本次共划定 10 个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详见附件 1 )。

五、管理规定

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按照《松溪县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 2022 年)》(松政办规〔 2022 〕 6 号)的要求分类管理,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和《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方案的通知》(南政办〔 2022 〕 32 号)的相关规定。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10 年。本方案由南平市松溪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附件: 1. 松溪县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清单

2. 松溪县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分布图

3. 松溪县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管理要求附件 1

松溪县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清单附件 2

松溪县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分布图附件 3

松溪县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管理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和《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方案的通知》(南政办〔 2022 〕 32 号),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针对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环境噪声,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工业企业选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相关规划要求,县直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划要求优化工业企业布局并报请县政府同意,防止工业噪声污染。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改建、扩建工业企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业噪声污染。

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 1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应当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

( 2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 3 )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出具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三、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

( 1 )新建公路、铁路线路选线设计,应当尽量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 2 )新建、改建、扩建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城市高架、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等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重点路段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符合有关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范以及标准要求。

四、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但紧急情况以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在城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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