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安市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管理规定的通知(南政规〔2025〕4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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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政规〔 2025 〕 4 号

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南安市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雪峰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南安市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 81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南安市人民政府

2025 年 10 月 13 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安市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管理规定

为维护被征地人员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进一步规范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工作,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第 177 号省政府令)、《福建省农业厅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审核办法〉的通知》(闽农经管〔 2008 〕 322 号)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市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资金筹集管理工作的通知》(泉政办〔 2018 〕 80 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保障范围

(一)被征地保障范围。 在南安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征收农村集体耕地,被征地户被征面积累计达到第二轮承包面积(下同)70% 以上的,或剩余耕地人均少于 0.1 亩的,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耕地承包权、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户籍、能按规定时间交付征收土地的被征地人员。

(二)被征海保障范围。 在南安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征收海域,被征海户无承包耕地、被征海面积达实际使用面积(下同)70% 以上的,或被征海面积比例与被征地面积比例的平均值达70% 以上的,或被征海且人均剩余耕地少于 0.1 亩的,且在征海时享有农村集体耕地(海域)承包权、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户籍、能按规定时间交付被征海域的被征海人员。

二、保障对象的申报、审核和确认

被征地(含被征海,下同)人员所在村(居)委会根据保障范围提出保障对象具体名单,经村(居)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在村(居)委会公示 7 个工作日无异议,填写《南安市被征地(海)人员基本信息表》及《南安市被征地(海)人员参加社会保障申请表》,经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查,报市农业农村局、资源局确认后,送市人社局所属的社保中心办理登记,市人社局应于被征地保障对象确认的次月起,将被征地保障对象纳入保障范围,并为符合发放条件的对象发放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金。

三、保障办法

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为时点(如多次被征用以最后一次为时点),按照“即征即保、分类施保”的原则,将被征地人员划分为三个年龄段:未成年年龄段(未满 16 周岁);劳动年龄段(年满 16 周岁,未满 60 周岁);养老年龄段( 60 周岁以上)。

(一)未成年年龄段。 按规定在被征地时领取安置补助费,不作为被征地人员保障对象。

(二)劳动年龄段。 被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的,按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在企业等用人单位全日制就业的,按照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事非全日制工作或者灵活就业且符合规定的,按照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1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不享受被征地人员保障待遇。

2 .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 1 )本规定生效后新增被征耕地,且累计被征耕地面积达 90% 以上的保障对象,给予参保补助,补助标准每人每月 120 元,补助期限最多 10 年。( 2 )经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并以灵活就业身份参保的,按上级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参保补助和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须经个人申请、审核通过后予以发放,两项补贴不能同时享受,享受社保补贴的年限计入参保补助年限。

3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时,叠加享受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金。

(三)养老年龄段

1 .已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待遇或无力参保县及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老年生活保障金的,不再享受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金。

2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时,叠加享受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金。未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应按规定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时,叠加享受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金。

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金标准:每人每月 170 元;本规定生效后新增被征耕地且被征耕地面积达 90% 以上的,保障金标准每人每月 205 元。

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金标准,将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物价指数变化适时调整,具体由市政府研究决定。

四、保障资金的来源

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资金来源包括:按照规定安排的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资金、省级补助资金、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提取的资金、按照规定用于社会保障资金的安置补助费。

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资金不足的,由市财政负责解决。

五、保障资金的筹集标准、筹集办法

(一)按照规定安排的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资金

1 .征收(使用)土地的:按征收(使用)耕地面积每亩 4.5万元、非耕地面积每亩 3 万元征缴。

2 .征用海域的:按征用面积每亩 4 万元标准征缴;非填海使用海域的经营性项目,根据使用年限与填海项目最高年限( 50年)折算缴纳标准( 4 万元 × 使用年限 /50 )。

(二)省级补助资金

由市财政局负责按有关程序与省级结算。

(三)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提取的资金

由市财政局按规定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计提。

(四)应划转的安置补助费

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动态调整和其他方式提高的安置补助费纳入被征地社会保障资金,按建设项目征收(使用)耕地面积每亩 0.72 万元标准执行(今后通过动态调整和其他方式提高的安置补助费,按变动后的标准执行)。

(五)筹集办法

1 .依法向各级政府申请使用的所有项目建设用地,用地单位应按规定标准缴纳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资金和应划转的安置补助费,方可逐级填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审查表》,作为用地报批要件之一。市人社局依据市资源局提供的用地单位名称、地类和面积等情况,按规定标准征收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资金、应划转的安置补助费。如项目未获批准,征收的保障资金全额退还申请单位。

2 .依法征用海域,应按规定标准缴纳被征海人员社会保障资金。以招拍挂形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被征海人员社会保障资金计入海洋补偿费用,在招拍挂时由市财政局按规定标准计提;以行政审批形式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在出具本级用海意见时,由市人社局依照市资源局提供的使用海域单位名称、面积等情况,按规定标准计征被征海人员社会保障资金。如项目未获批准,征收的保障资金全额退还申请单位。

六、保障资金管理

被征地人员保障资金由市财政局、人社局负责筹集并按规定及时结算后转入财政社保基金专户。基金专户应根据支出的实际需要确保及时拨付支出。被征地人员保障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管理、单独核算,并按照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审计部门依法对被征地人员保障资金进行审计监督。

七、就业保障

市直各有关部门应将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人员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强就业培训和指导,创造就业条件,促进被征地人员就业创业。

八、其他

(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促发展、保稳定的大局出发,根据各自职能,切实做好被征地人员就业保障和养老保障工作。

(二)市人社局应会同市财政局、资源局、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定相关配套文件,规范工作流程。

(三)本管理规定自文件公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 2030年 9 月 30 日,由南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安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南政文〔 2017 〕 511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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