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南县财政局文件
屏财规〔2025〕1 号
屏南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屏南县完善政府性
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县各银行保险业金融机构:
为推动我县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健康稳定发展,充分发挥政府、银行、政府性担保机构三方体系联动机制,切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进一步强化风险防控与处置能力。现将《屏南县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屏南县财政局
2025 年9 月19 日
屏南县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
实施方案
为推动我县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健康稳定发展,充分发挥政府、银行、政府性担保机构三方体系联动机制,切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 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农业农村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5〕11 号)、《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22 年修订版)》(财金〔2022〕90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屏南监管支局 屏南县农业农村局屏南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屏南县关于“政银担”体系联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屏金监〔2024〕2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支持与保障机制
(一)资本金补充。 县级财政根据政府性担保机构业务发展规模,统筹安排资金逐年补充资本金,以增强政府性担保机构的担保能力。
(二)风险补助支持。 县级财政对政府性担保机构当年担保代偿金额的15%给予补助,最高限额100 万元/年。
(三)担保降费补贴。 县级财政对政府性担保机构年化担保费率在0.5%(含)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担保业务,按年度融资担保总额的0.5%给予补助,最高限额50 万元/年。
(四)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完善农村要素流转融资服务机制,推动生产要素、经营权、厂房、钢构大棚、菇棚、机器设备等非标要素高效流转;适度提升担保机构对小微企业的担保上限,结合对被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余额与政府性担保机构净资产之间比例的相关规定,对同一被担保人的融资担保额度最高提升至300万元。
二、风险分担与业务管理机制
(一)风险分担比例
鼓励各金融机构加强与政府性担保机构的合作,加大对政府性担保机构的支持力度;各合作银行应适度提升风险分担比例,由原20%提升至30%。
(二)业务管理规则
政府性担保机构面向小微企业(贷款额度30-300 万元)和“三农”经营主体(贷款额度≤30 万)开展银担“总对总”批量担保业务或直保业务 。
1.银担“总对总”批量担保业务方面。 由合作银行与政府性担保机构按照先报后审原则开展业务合作,共同制定批量担保业务的操作流程和风险控制措施,设置业务代偿上限5%(含),融资担保年化担保费率不高于0.2%(含),对一次投保三年的客户按3 年不高于0.5%(含)费率收取担保费等条款,并按约定签订合作协议,确保业务规范开展,有效提升融资、担保效率。
2.直保业务方面。 由合作银行与政府性担保机构共同对小微企业、“三农”经营主体进行调查评价,同步推进审批流程,并将直保业务的年化担保费率降至0.5%(含)以下,同时加大对不良资产的处置力度,加强对担保项目的全过程跟踪和监控,及时识别并处置潜在风险,确保不良率控制在相关规定要求的范围内。
(三)费率与产品创新
1.费率政策。 政府性担保机构、合作银行对融资担保业务共同实行优惠费率,确保融资成本低于合作银行平均水平,增强业务竞争力。
2.创新金融产品。 加强对创新金融产品的研发和推广,配合县域产业规划开展古屋、菇棚、简易厂房、初级或精深加工农产品、乡村旅游设施等为载体的“生产要素+保证/信用/保险”农文旅类贷款,提高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和精准度。
三、代偿损失核销机制
政府性担保机构应遵循“符合认定条件、提供有效证据、账销案存、权在力催”的基本原则,建立健全代偿损失核销管理机制,确保代偿损失核销工作的规范、透明和公正。
(一)完善代偿损失核销机制。 政府性担保机构根据上级规范文件精神,制定《担保机构代偿损失核销管理办法》,按照公司治理规则履行规范决策程序后实施。
(二)保全和尽职追偿。 对于已核销的资产,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权利义务已终结的情形外,政府性担保机构应当按照账销案存、权在力催的原则,继续开展追索清收,切实维护合法权益。
(三)年度报告机制。 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6 个月内向股东单位、财政部门和地方金融管理机构报送上年度相关情况以及专项审计报告,接受股东单位和监管部门的监督。
(四)内控管理。 政府性担保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内部审批程序,强化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严格防范各类风险,在代偿资产转让工作结束后30 个工作日内,向股东单位、财政部门和地方金融管理机构报告转让方案及处置结果。
四、监督管理
县政府办、屏南金融监管支局、财政局等部门对业务开展进行监督并不定期核查工作;各合作银行和政府性担保机构要加强对借款人资信审查,确保符合条件;对业务开展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