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明区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思明区促进大健康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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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思明区卫生健康局文件

厦思卫规〔2025〕1 号

思明区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

《思明区促进大健康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思明区促进大健康产业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思明区卫生健康局

2025 年9 月29 日

(此件主动公开)

思明区促进大健康产业发展若干措施

为夯实思明区卫生健康产业发展基础,实施健康优化发展战略,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进一步推动大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区情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支持大健康企业发展

(一)重点扶持方向

本措施支持的大健康企业应符合《健康产业统计分类(2019)》,重点支持在智慧医疗、智慧医养、基于人工智能(大数据)的大健康应用技术、前沿医疗技术、医疗器械(第二类、第三类)及仪器设备、新药(创新药、改良型新药、仿制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等领域开展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

(二)支持企业研发

1.支持专项自主研发: 鼓励企业开展大健康专项自主研发,对其实际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自主研发费用(不包括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进行补助,企业上年度自主研发费用达100万元(含)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给予10 万元补助;200 万元(含)以上的,每满100 万元再给予5 万元补助。每家企业享受专项自主研发补助每年累计不超过100 万元。

专项自主研发补助兑现具体方法参照市级研发费用补助相关措施执行。

2.支持重大项目研发:对企业上年度承担大健康领域厦门市级重大科技项目及省部级科研项目,每个项目给予20 万元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享受重大项目研发补助每年累计不超过40 万元。

(三)支持成果转化

1.支持创新成果产业化: 大健康企业自主研发或受让的发明专利技术(须拥有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所有权,通过受让获得的专利,其原专利授权时间应不早于申报年度向前追溯3 年),首次实现产业化且累计销售收入达50 万元以上的,每项产品给予10 万元奖励。

2.支持医疗器械器材产业化: 大健康企业取得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书(通过受让、购买获得的证书,其原证书取得时间应不早于申报年度向前追溯3 年),首次实现产业化且累计销售收入达50 万元以上的,按照类别每项产品分别给予10 万元、20 万元奖励。

每家企业享受两项产业化补助每年累计不超过100 万元。

二、支持大健康楼宇(园区)发展

(一)楼宇认定条件

本措施支持的大健康楼宇(园区)应同时符合以下认定条件:

1.楼宇(园区)建筑面积(商务办公研发面积)2 万平方米以上,具备完善的基础设施和营运环境,消防、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等符合有关规定,能够为大健康企业经营活动提供应有的条件。

2.楼宇(园区)经营主体(管理机构)须为完整商事登记和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或机构、社会团体,具有合理规范的管理和运营机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具有完善的基础设施和营商环境,能够为入驻大健康企业提供物业服务且能提供政策咨询、投融资服务、人才中介、交易推广等公共服务。

3.入驻楼宇(园区)的大健康企业(符合本措施第一条)聚集度较高,入驻大健康企业实际租用面积达到出租面积的60%及以上(购置场所以企业实际使用面积为准)。

4.楼宇(园区)已形成一定的经济规模,入驻企业营收总额达1 亿元及以上、纳税总额达1000 万元及以上,入驻大健康企业数20 家及以上、从业人数(缴纳社保)超200 人。

(二)支持培育孵化

对入驻楼宇(园区)大健康企业,按其实际租用面积提供10%的租金补贴(按月折算),每家企业补贴面积不超过500 平方米。

(三)支持引导集聚

每年根据综合绩效评价结果给予楼宇(园区)经营主体相应奖励,采用综合评价指标从企业发展效益增量、年末在册员工数增量、入驻企业数增量、入驻企业质量、楼宇(园区)运营保障能力等五方面分别按40%、20%、20%、10%、10%比重加权合计按满分百分制进行评分。90(含)分以上,给予50 万元;80(含)-90 分,给予40 万元;70(含)-80 分,给予30 万元;60(含)-70 分,给予20 万元;60 分以下不予资金支持。

三、政策兑现相关事宜

(一)申报流程安排

扶持资金每年办理一次,由思明区卫生健康局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发布通知、受理审核及兑现。根据当年财政预算可安排资金额度,确定实际奖补金额。

(二)违规追责机制

申报企业应未列入失信惩戒名单,无涉黑涉恶行为。对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等行为套取奖补资金的企业、单位或个人,追回已享受的扶持资金,依法追究相关违法行为。

(三)政策适用原则

企业如同时符合本措施及我区其他扶持政策同类条款的,可自主选择适用政策,但不重复享受。

本措施由思明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 年12 月31 日。2025 年1 月1 日至本措施发布之日符合规定的可参照本措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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