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政规〔2025〕3 号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荔城区城区片区改造工业用地
收回收储实施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各镇街、区直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荔城区城区片区改造工业用地收回收储实施办法(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
2025 年9 月28 日
(此件主动公开)
荔城区城区片区改造工业用地收回收储实施办法
(修订版)
为规范有序、扎实有效推进城区工业用地收回收储工作,根据《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莆田市2019 年城镇基准地价的批复》(莆政综〔2021〕76 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片区改造工业用地收回收储的实施意见》(莆政综〔2019〕47 号)、《荔城区项目征迁指挥部组织架构指引》(荔委办〔2025〕16 号)等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城区片区改造工业用地收回收储有关工作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强化组织领导
为确保我区城区片区改造工业用地收回收储工作顺利开展,由属地镇街或成立项目征迁指挥部,负责工业用地收回收储的政策把关、程序把关、补偿标准把关及向上请示、协调等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
属地镇街或指挥部负责委托有资质评估机构对土地及地面物等进行资产价值评估,评估结果经属地镇街或指挥部研究后,按规定提交区工业企业征迁补偿评估结果复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复核,并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经专家复核后形成的正式评估报告进行审议后,上报区政府研究确认;负责与企业对接洽谈,并签订收回收储补偿协议,申请及支付补偿款事项;负责对收回收储的土地进行巡查和管护,防止政府存量土地和储备土地权利受侵害。
区工信局负责按照工业企业征迁补偿前联审工作机制有关要求组织开展有关联审工作;在指挥部的统筹安排下会同属地镇街做好辖区内工业用地收回收储过程中的评估谈判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组织专家对属地镇街或指挥部提交的企业征迁补偿评估报告进行复核;负责对工业企业签订收回收储补偿协议后及时拨付补偿款工作。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涉及规划、土地政策指导和咨询。
区住建局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搬迁收回过程中相关政策指导和业务咨询。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地块是否被污染情况进行把关。
三、细化工作流程
一是政府研究同意工业用地收回收储;二是属地镇街或指挥部具体负责收回收储工作;三是属地镇街或指挥部统筹组织对拟收回地块是否属于闲置用地、建筑物的合法性、地块是否被污染、是否符合享受搬迁损失补贴条件、是否存在其它违法行为及评估过程提出的异议进行认定;四是属地镇街或指挥部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收回收储地块的土地及地面物等进行资产价值评估、把关,同步对接区工业企业征迁补偿前联审工作机制开展有关联审工作;五是属地镇街或指挥部组织对评估结果进行初核并研究后提交复核;六是区工业企业征迁补偿评估结果复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完善后形成正式评估报告;七是属地镇街或指挥部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照职责进行审议后,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认评估结果;八是属地镇街或指挥部组织企业签订补偿协议,支付补偿款等,被征迁企业收取征迁补偿款并按照税法等有关规定依法缴纳税收;九是属地镇街或指挥部组织项目业主办理不动产权证注销手续。
四、严格补偿标准
根据《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片区改造工业用地收回收储的实施意见》(莆政综〔2019〕47 号)文件精神:
(一)收回收储工业用地、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1.土地使用权补偿:按收回时企业所在地段工业用地基准地价修正(仅对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和个别因素进行修正)后给予补偿。
2.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以下简称建筑物)补偿:收回企业地上建筑物按收回时评估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3.拆迁补助费:参照《莆田市城市房屋拆迁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莆政综〔2010〕3 号)包干执行。
4.生产企业主设备拆迁造成的拆迁损失按经有资质评估机构的评估价给予补偿。
(二)企业搬迁损失补贴标准
鉴于企业停产停业等搬迁损失,在对搬迁企业给予第(一)项第1、2、3、4 点补偿的基础上,再按下列标准予以补贴:
在给予企业第(一)项第1、2、3、4 点补偿数额的基础上,以所在地段现行公布的住宅基准地价的1.5 倍金额扣除上述第(一)项第1、3、4 点补偿总额的差额为基数,给予60%的补贴。根据《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莆田市2019 年城镇基准地价的批复》(莆政综〔2021〕76 号)中“关于城区片区改造工业用地收回收储补偿衔接”有关规定,对中心城区新旧基准地价涉及级别没有调整的地块,住宅基准地价修正幅度综合修正值为0.95;对新旧基准价涉及级别晋升调整的地块,涉及住宅基准地价修正幅度综合修正值为0.75;同时,综合考虑所在地段的片区规划、用途、容积率、市场等因素,再按1.05 的修正值予以修正。
五、 对因政府转型原因,造成企业无法动工(企业需提供政策文件、原项目审批材料、无法动工情况说明等材料,经属地镇街或指挥部审核确认),短期内能收储作为经营性及配套设施用地的,可按企业所在地住宅用地和工业用地基准地价(根据土地现状情况,按现行公布基准地价修正幅度进行适当修正;其中,住宅用地仅对个别因素进行修正,工业用地仅对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和个别因素进行修正)的中间价进行收回收储(其中,供地5 年以上的,住宅权重按50%;供地5 年以下的,住宅权重按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