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明溪县城区零星危险住房收储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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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政规〔2025〕9 号

明溪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明溪县城区零星危险住房收储

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省、市驻明有关单位:

现将《明溪县城区零星危险住房收储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明溪县人民政府

2025 年9 月25 日

(此件主动公开)明溪县城区零星危险住房收储实施方案(试行)

为消除城区国有土地上危险房屋安全隐患,保障群众住房安全,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城市零星危险住房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闽建房〔2015〕14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收储对象

我县城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且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或其他可证明房屋、土地产权的有效凭证的优先考虑予以收储。

1.经有资质的房屋鉴定机构鉴定为D 级的危险住房;

2.经相关部门认定的地灾隐患点范围内的危险住房。

二、工作机制

零星危险房屋采取“自愿申请、分批实施”的方式收储。

(一)建立县零星危险住房收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健全零星危险住房收储工作综合协调机制。联席会议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召集人,成员由雪峰镇、城关乡、县住建局、自然资源局、财政局、收储中心组成。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挂靠县住建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二)雪峰镇、城关乡人民政府对城区国有土地上零星危险住房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建立零星危险住房档案,并负责政策宣传、答疑。零星危险住房以产权确定的单独宗地(楼 栋)为单位,业主统一意见自愿申请收储的,属地乡(镇)组织县住建局、自然资源局、收储中心现场勘察,经研究认定符合零星危险住房收储条件的,形成认定意见后由属地乡镇报县联席会议审定。

(三)零星危险住房经县联席会议审定同意后,由县住建局和收储对象签订零星危险住房收储协议书,同时该危险住房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收回。原则上一个批次收储数控制在10户以内。

三、收储模式

属于上述收储对象的危险住房,实行货币补偿或者现房产权调换。

(一)货币补偿

1.协商方式: 危险住房权属证书记载的有效面积为基数,按砖混结构2600 元/ ㎡ ,砖木结构1800 元/ ㎡ ,木(土)1400 元/㎡ 的标准计算,并按使用年限折旧(以房屋所有权上注明产权来源时间为准,每年每平方米折旧10 元,最高折旧不超过300 元,房屋使用超过30 年的按30 年计算)后计算价值实施货币补偿。

2.评估方式: 以危险住房权属证书记载的有效面积为基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 号)的规定进行评估,确定危险住房货币补偿价值。

(二)现房产权调换

原则上属于唯一住房(以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为准)的危险住房户方可选择现房产权调换,且只能选择一套住房。拟收储对象可选择康安小区、畔溪花园、紫云台小区现有可调换的房源,按照“等值调换,差价互补”的原则实行现房产权调换。

1.协商方式: 危险住房以货币补偿协商的方式计算出房屋价值;产权调换房按康安小区4244 元/ ㎡ 、畔溪花园4158 元/ ㎡ 、紫云台小区安置房5533 元/ ㎡ 的标准(以上调换房的价格为市场评估价下浮10%)计算房屋价值,并根据两者的价值进行补差。

2.评估方式: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 号)的规定,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以评估价作为产权调换的依据,并根据危险住房、产权调换房屋的评估价进行补差。

(三)产权调换房选取方式

1.产权调换房选择办法: 在规定期限内同一批次签订协议并选择同一户型的,通过协商或摇号的方式确定房号。

2.产权调换房楼层调节价格: 以产权调换房小区下浮10%的市场评估价为中间层价格,畔溪花园不做楼层价格调节 , 具体如下:

①康安小区:中间层为第3 层,第4 层开始每一层递增20元/ ㎡ 计价,第7 层减40 元/ ㎡ ;2 层以下每减少一层递减20 元/ ㎡ 计价。

②紫云台小区:中间层为第5 层,第6 层开始每三层递增20元/ ㎡ 计价,顶层不加价,第4 层以下(含4 层)减20 元/ ㎡ 。

四、零星项目补偿标准

危险住房室内二次装修及零星项目补偿标准按照《明溪县城区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零星项目补偿标准》(明政文〔2015〕38 号)执行。

五、临时安置费及其他补助补偿费

1.收储对象的临时过渡由收储对象自行解决。

2.县住建局从房屋腾空并交房之日起按每平方米每月8 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收储对象6 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3.按每平方米8 元的标准给予收储对象搬迁补助费。

4.产权调换房屋未进行初装修的,按调换房面积给予每平方米90 元的装修补偿。

5.危险住房产权人经民政部门、残联认定为“五保户、低保户、孤寡老人和重度残疾人(一级、二级)”的,将按户给予2 万元的一次性困难补助。

六、其他事项

1.经县联席会议审定同意后一个月内危险住房户需签订收储协议,并在协议签订后一个月内腾空、移交房屋,否则取消该批次名额。

2.危险住房产权人应配合危险住房产权注销和拆除工作,未办理产权注销,并结清差价款等相关费用的,将不予办理安置房交房和产权登记手续。

3.产权调换房产权人应遵照安置小区规定承担相应的物业服务费及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等相关费用,并遵守该安置房小区物业服务管理的有关规定。

4.收回的国有土地未开发建设前,不得私自建设建(构)筑物,暂由所在属地乡(镇)代为管理,由县政府统一规划建设。

七、附则

1.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两年。

2.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实施方案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方案为准;执行中如遇上级有关政策调整的,所涉及条款以上级政策为准,并及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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