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狮市促进美食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狮政办规〔2025〕5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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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狮政办规〔 2025 〕 5 号

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狮市

促进美食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石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石狮市促进美食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已经 2025 年市政府第 9 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 年 8 月 22 日

(此件主动公开)

石狮市促进美食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申创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创意城市网络“美食之都”工作方案〉的通知》(泉委办〔 2024 〕 34 号),推动石狮美食产业高质量发展,构建石狮美食全产业链,做大做强“闽菜地标美食城市”,制定如下措施:

一、奖励对象

(一)在我市正常经营的食品餐饮经营单位,涵盖其上下游关联企业,包括为食品餐饮行业提供服务的人力资源公司、预制菜公司和品牌管理公司;

(二)根据“美食之都”创建要求完成创建工作的镇(街道)、村(社区)及相关单位;

(三)在我市从事美食研发、教学、传承等工作的个人。

二、奖励措施

(一)提升石狮美食品牌

1 .推动美食品牌走出去。鼓励食品餐饮企业在我市域内建立生产基地、加工配送中心,以直营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等方式,在泉州市外开设经营场所并系统融入泉州石狮文化元素的美食品牌(包括但不限在店招、品牌文化、空间设计等环节植入),每家门店投资额度达到 100 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额(含购买门店及租金投入) 2% 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1 年内新开门店总数达到 5 家,且每家门店投资额度达到 100 万元以上的企业,叠加给予 10 万元 / 家的一次性奖励。

2 .提升美食品牌影响力。对食品餐饮企业设立品牌管理公司且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 1000 万元以上的,给予 10 万元 / 家的一次性奖励。对获评为国家、省级称号的名宴、名菜(地标美食)、名小吃、名点,每项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0.5 万元、 0.3万元;对获得中华、省级 “ 老字号 ” 称号的市内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5 万元、 3 万元;对获得国家、省级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含委托或指导行业组织开展)认定的 “ 餐饮名店 ” 称号的市内餐饮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5 万元、 3 万元;鼓励申报美食非遗项目,对被列入国家级、省级 “ 非遗 ” 项目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8 万元、 5 万元。对同时符合国家和省级奖励标准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对同一项目不重复补助。

对获评“米其林”“黑珍珠”三星(三钻)、二星(二钻)、一星(一钻)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 30 万元、 20 万元;获得米其林必比登推介餐厅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5 万元;入选米其林指南餐厅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3 万元。对通过绿色餐饮认证的企业,给予 2 万元奖励。对同时符合国家和省级奖励标准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对同一项目不重复补助。

3 .推动美食标准建设。对主导制订已获批准发布的现行有效的石狮美食地方标准,或主导制订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服务平台上自我声明公开且有效的石狮美食团体标准的单位,每项标准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 5 万元、 4 万元。我市多个单位同时参与某项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制定的,只补助等级最高、排名最前的一个单位。

(二)壮大石狮美食产业

4 .扶持特色美食聚集区。鼓励镇(街道)、村(社区)创建美食小镇(街区、村、夜市)。对符合要求的新建、改建特色街区,运转正常并报请市政府命名后,一次性奖励建设管理主体 10万元。对获得国家、省级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含委托或指导行业组织开展)认定为美食小镇(街区、村、夜市)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 10 万元。同时,对运营满 1 年且入驻率达 80%以上的特色美食聚集区,额外给予建设管理主体 5 万元运营补贴。

5 .鼓励创建餐饮标杆企业。对新获得的中国烹饪协会、中国饭店协会、世界中餐联合会行业组织认定的中国餐饮百强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对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 5000 万元、 8000万元、 1 亿元的餐饮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5 万元、 10 万元、15 万元。

6 .支持预制菜经营主体培育。鼓励具备优势的餐饮及相关企业,运用名店、名厨、名菜、名点等基础优势和品牌效应,创新研发预制菜产品,发展预制菜产业业务。对预制菜项目年营业收入达到 2000 万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 10 万元;对贷款融资的企业,给予贴息补助,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对同时符合标准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对同一项目不重复补助。

7 .加大预制菜营销推广。对我市正常经营的企业通过线上线下营销、跨境电商运营等方式销售预制菜,年销售额首次突破3000 万元、 5000 万元、 1 亿元、 5 亿元及以上,且企业运营满三年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 30 万元、 50 万元、 100 万元。

8 .扶持美食行业新业态。鼓励智慧型餐饮食品业新模式,对包括但不限于中央厨房、智慧餐厅、社区(厂区、工业园)智慧型集约食堂、餐饮网红直播、新媒体营销等新业态新模式项目,投资规模 1000 万元以上,经评审认定为餐饮食品业新模式新业态优秀项目的,按其实际投入 5% ,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给予补助。

支持剧场式主题文化餐厅建设。鼓励结合宋元海丝宴等文化IP 打造沉浸式、剧场式主题文化餐厅。经营面积在 1000 平方米以上,营业后具有常态化演出,且总投资额不少于 500 万元的,按其实际投入 5% ,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给予补助。

(三)培育石狮美食人才

9 .鼓励美食人才专业化运营。鼓励本地美食餐饮企业设立人力资源公司,为各门店提供用工、培训、社保代缴等服务,年营业收入达到 1000 万元以上的,给予 10 万 / 家一次性奖励。

10 .鼓励参加各级美食大赛。鼓励企业和个人参加国家二类大赛、省级一类大赛,对获得国家、省级大赛特金奖(前十)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2 万元、 1 万元;对获得国家银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1 万元;对同时获得多个奖项的,取最高奖予以奖励。

11 .加强名厨名师培育。对新获得的国家级(含委托或批准行业组织)认定的 “ 中国烹饪大师 ”“ 中国烹饪名师 ”“ 中国烹饪大师金厨奖 ” 称号的,给予每人一次性奖励 3 万元、 2 万元、 1 万元。

(四)加大石狮美食推介

12 .支持美食节庆会展市场化。鼓励行业协会、企业举办全国、全省性的特色美食节庆展会,向市文体旅游局、商务局报备的,按影响力并根据实际投入费用 30% ,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给予补助。对举办的美食节庆会展吸引参展商超过 100 家的,额外给予 10 万元补助。

13 .鼓励参加各级美食节庆展会。石狮美食经营者参加由国家、省、泉州市和我市各相关部门组织举办的各类特色小吃节、美食节庆活动,向市文体旅游局、商务局报备的,给予每个标准摊位费(不含税) 50% ,最高不超过 2 万元的补助,单家企业每次最多补助 4 个标准摊位费。

三、其他事项

(一)本措施配套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各项政策措施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其他对石狮美食产业发展有较大推进作用,但本措施未明确的,可根据合作协议一事一议专题研究。

(二)企业和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发生重大安全违规事件或被市场监管、环保、消防等部门查出重大违法违规事件,实行一票否决,不得享受补助奖励。已获得奖励补助的,予以追回。

(三)本措施自 2025 年 9 月 22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8年 12 月 31 日。由市财政局、商务局、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相关条款的解释和执行。有效期内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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